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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七)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七)


石先广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法条解析;企业应对
【全文】
  摘自石先广最新著作《劳动合同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中国法制出版社),定价27元。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二十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工会的义务
  【法条】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作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解析】这一条与《劳动法》第30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具体语句表达不同。
  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既包括用人单位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也包括用人单位预告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意见的,用人单位需要研究,并且需要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应对点津】这一规定是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程序性限制,同时也是在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工会组建和建设。用人单位需要适应这一新变化,要尊重和重视工会的意见,增强解除劳动合同时履行“程序”的观念。
  二十九、劳动合同终止和逾期终止
  【法条】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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