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是人体的一种器官,胎盘在孕妇分娩之前,是属于孕妇身体之一部分,分娩后,已脱离孕妇身体,成为身体的脱离物,已属于物的范畴,而不是人身的一部分。那种认为“吃胎盘,就是吃人”的想法,是对脱离人体后的胎盘认识不够的结果。胎盘与人体的其他脱落器官具有相似性,都是人体的脱落物,具有价值和可利用性,具有独立性。不同的是其他的器官如肾、心脏的等健康的器官可以移植,重新发挥其功能,而胎盘不同,不能再次发挥原有的功能,只是具有药用价值。与其他人体器官一样,胎盘毕竟是人身的脱离物,蕴含着一定的人伦的因素。因此它与一般的物还有一定的区别,不应按一般物的处置规则处置,否则就会与善良风俗、传统的道德伦理产生冲突。
(三)胎盘的法律物格地位
杨立新教授曾提出,为了对物进行类型化,以便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物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因此建立法律物格制度,把民法客体的物分为不同的物格,明确对不同物格的物确定不同的支配规则,明确民事主体对它们的不同支配力,对它们进行不同的保护。因此设想,把物格制度分为三个格。第一格是生命物格,是具有生命的物的法律物格,是民法物格中的最高格,例如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就具有最高的物格地位,任何人对它行使支配权时,都要受到严格的规则限制。第二格是抽象物格,像网络、货币、有价证券等,都是抽象的物,有特别的规则进行规范。第三个格是一般物格,即一般的财产等。物格制度的基本意义,就是区分不同的物的类型,确定不同物格的物在民法社会中的不同地位,明确人的不同的支配力,以及进行支配的具体规则[8]。脱落人体的器官组织以及尸体都具有特殊性,他们都被归为民法中的最高物格——生命物格中⑤。胎盘虽然与尸体不同,较少地承载着人格因素,它也与可以用于移植的器官如肾、心脏有着差别,但它毕竟是人体脱落下来的物,且有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伦理道德的约束,影响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判断。况且有的胎盘还带有病菌,处理不好,会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隐患。因此,胎盘应属于特殊的物的形态,不应与一般物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在民法的物格中也应归属于最高物格的地位,对其处置应有特别的规制,而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物,任凭权利人随意抛弃、买卖。只有这样才能够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维护文明社会秩序。
二、胎盘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置权限的限制
我们明确了胎盘的法律性质,确认了其物的属性,这为我们确认其所有权归属奠定了基础。在实践中经常发生胎盘的权属纠纷,医学人士认为,当胎儿分娩出母体后,脱离出来的胎盘就成了“医疗废弃物”,等同于病人手术后的病变器官、肉瘤等截留物,毫无疑问应该由医院来处理。而且如果不健康的胎盘流向社会,会影响到许多人的健康安全,所以由医院来收集统一处理是较为妥当的[9]。医院也认为产妇在医院分娩后,胎盘由医院处置,多年来一直是人们公认的惯例。这种处理方式就这样的延续了好多年,医院认为是顺理成章的,产妇也不太在意它的去向。但是随着“人胎宴”、“人胎保健品”的出现,胎盘的价值愈来愈被人们所意识到,法律意识增强的人们终于敢关心起自己的胎盘去向。从中国的第一个胎盘官司——浙江嘉兴市市民冷品伟追讨妻子五年前的胎盘,到现在许多产妇追究自己胎盘的下落。他们对于既是“医疗废弃物”又是民间“圣药”的胎盘究竟归属谁,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他们认为,胎盘不同于其他的医疗废弃物,因为它本身存在利用价值,并且还可以产生经济效益,先是医院通过出售胎盘得了利,后有药厂通过制造系列胎盘药品得了利,还有餐馆通过卖“胎盘汤”也得了利,偏偏它的“制造者”——产妇却一无所得,甚至自己想要胎盘还得花钱买,还不一定买得到,他们认为这太不合理了,也是对产妇自身权益的不尊重[9]。到底胎盘归属于谁?是医院还是产妇?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民法的所有权规则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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