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原来没有想过,开始的时候我就想做一个题目,对越来越多的学者所主张的动物人格权论的说法进行一个批判。以前动物法律人格这种理论还没有在法律界当中来谈,只是在一些环境论理学和其他学科来谈论这个问题,说要尊重动物权利。后来民法学界有些学者开始谈论这个问题,发表了一些文章强调对动物要赋予人格权,不但要有生存权,而且还要有生命权,健康权……他们提出这个观点以后,尽管这些观点不是民法学界主流的思想,但是我认为这对民法传统的思维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妨害。从以正视听的角度来说,对动物人格权论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如果这种理论盛行起来以后对民法的纯正性可能会造成一些很严重影响,所以,我就想起来搞这样的一个题目。在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后,之所以能够形成动物人格权论这样一个观点,我觉得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环境伦理学的观点。在我们环境伦理学当中有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之分,其中人类中心主义和我们民法思想比较接近,主要是说人是这个社会的主宰,所以这个社会当中人是社会的中心,其他的都是在人的支配之下。另外一种新兴的思想就是非人类中心主义,他们认为,这个世界上,不光有人,还有其他物,包括动物、植物等,为什么非得以人为中心呢?所以,这个世界是多中心或者说根本就没有中心的。象这些观点差不多是民法理论当中提出来动物人格权论的一个主要根据。比如说“大地统一主义”,大地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所有的物构成整个世界,在这个世界当中大家都是平等的一员,大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这样一种思想指导下,人类为什么要支配其他的物,特别包括对动物的支配,这样一种思想就形成了对动物权利的考量。另外,随着世界环保力度的加强,这种理论就会提出来很多,影响也会越来越大。例如,绿色组织已经形成了很大的规模,这样对动物的保护,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思想就越来越强烈,以至于最后影响到了法学界。
第二,法律人格(权)扩张论。这种主张是民法上的思想,这种思想也是动物人格权论主张的一个根据。
第一个方面的根据认为,民法发展的过程是人格权不断扩张的过程。在整个民法发展的过程当中,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发展是两个不同的发展方向,身份权是从强大到衰落,地位逐渐有下滑的趋势,后来有一个复兴,这个复兴就变成了以权利为中心,这是讲身份权的发展。也就是说,过去的身份权是特别强大的,比如中国的传统思想讲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都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身份关系,他们对身份权的权利主体具有绝对的支配性。到近代以后,身份权法他的地位越来越降低,一直到现代才重新恢复起来,这时候就把所有的身份权当中变成以义务为中心,而不是以权利为中心,不是支配人身,而是支配身份利益的这样一种权利。
第二个方面的根据是,人格权却是不断上升,越来越扩张的趋势,我们说最早的人格权仅仅涉及到生命权、健康权,后来发展到身体权也认为他是一个独立的权利,最后进一步发展名誉权、健康权、自由权等等这些权利都是新的人格权,再进一步的发展又发展到了隐私权,今天隐私权又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权利,我们又提出了很多新的权利的概念,比如说象归属权、环境权、形象权等等,这样一些权利都是新兴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人格权,人格权向着越来越扩张的地位发展。比如说,我们原来确认的权利有肖像权,肖像权仅仅解决以人的面部作为基本特征的人格权利,那现在形象权是不是也是这样的权利?比如说,手、腿或者后背,这样一些权利如果能够特定化并产生商业价值的时候,这样的利用是不是也是侵害了人的权利?这样的权利是不是可以考虑要用形象权这个概念,所以从权利内容上来说,是越来越扩张,这是人格权扩张的一个内容。另外从主体的发展来看,过去讲人格权的时候是讲自由民,自由民才享有这个权利,存在人格权的减等和人格权不健全的人,还有奴隶根本就没有人格权利。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格权的主体越来越丰富,发展到今天所有的人都享有人格权。
那么,有些人就主张既然人格权是这样一个扩张的过程,内容的扩张,主体的扩张,现在进一步扩张就扩张到动物身上去了,动物也应该享有人格权,这样的话,也符合民法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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