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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杨立新


【摘要】2004年9月10日,“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作题为“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的讲座,杨立新教授认为:在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基于环境伦理论和法律人格(权)扩张论,要对动物赋予人格权,不但要有生存权,而且还要有生命权,健康权等。但是这种说法的出发点是好的,但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对民法传统学说的影响是不利。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首先建立基本物格,将其分为六类:第一类为野生动物和宠物;第二类为普通动物和植物;第三类为:人体组织和人体器官;第四类为货币和有价证券;第五类为虚拟空间及其利益;第六类为一般物。并确定其支配力的强弱,从而对不同的物进行不同程度的保护。尤其是应当确认动物的法律物格地位是最高的或者次最高的,规定对动物的特殊保护措施,尊重它们的生存、生命、健康,使它们成为在这个世界上除了人类之外的最重要的生灵,实现对动物的完善和良好的保护。 这样的制度既满足了对动物等进行特定保护的需要,又不至于在人格权问题上造成混乱,在实务和理论上都有独特的意义。希望可以在立法上被吸纳,作为法定的制度确立下来。
【全文】
  演讲人: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主持人:朱 岩(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时 间: 9月10日 晚19:00
  地 点: 贤进楼 501会议室
  主持人:同学们,晚上好,欢迎大家来到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系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我国著名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给我们作报告,杨老师今天演讲的题目是《是否可以建立法律物格制度》。这是一个非常新的题目,我想今天杨老师一定会给我们带来一次非常精彩的演讲。而且今天也是一个特殊的日子,今天是第二十个教师节,杨老师抽出宝贵的时间在节日继续给我们言传身教,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杨老师作报告。(掌声)
  主讲人:最近回顾了一下我们民商法前沿论坛,觉得还是很有影响的,其中最重要的影响还是在把它变为文字性的书以后,现在书也已经出版三辑了。我在和法院出版社的编辑以及一些法官聊天的时候,发现大家都对我们的论坛非常感兴趣,这个书的发行情况也非常好,主要的还是一些口语化的东西,一个题目就谈一个观点的文章,看起来比较亲切,问题也比较鲜明。另外,我们这个论坛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影响也很大,很多人以到我们这个论坛作一次讲座感到荣幸,我也感到很荣幸,但不是感觉特别的荣幸,因为是我们自己的论坛,可以经常来讲。我希望我们的论坛今后办的越来越好,越来越有影响力,也办成我们民商法基地的一个品牌,也希望各位同学对我们的论坛给予更多的支持。
  大家看到这个题目以后很可能认为这是民法里面的一个奇谈怪论,好好的为什么要谈一个法律物格呢?哪朝哪代民法上讲过法律物格制度,没有!所以,这个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一个奇谈怪论。但是我觉得这个奇谈怪论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我在一些会议上也说过这个观点,有的老师比较欣赏,有的老师持坚决的否定态度。今天我继续阐释我的一些想法。这个题目同时也是我和我的博士生搞的一个课题,这里面有他们的功劳。我今天谈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提出要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一、为什么要建立法律物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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