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亲属法确立的未成年人财产之范围主要包括:(1)因继承、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2)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对未成年人因劳动所得财产的归属,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87条规定,亲权之收益权不及于子女因个别之劳动及职业所取得之财产;依《德国民法典》第112-113条的解释,父母的管理权不及于子女因被雇或允许独立营业之所得;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则规定:“子女因自己劳务所得,于其未成年且与其父母在家庭生活之期间内,归属于•79•父母”,1976年《瑞士民法典》第323条第1款对此进行了修正,将旧法第295条修正为:“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及父母从子女财产中交与子女经营事业的财产,享有管理及收益的权利”,可见,在瑞士民法中,子女对自己的劳动所得不仅享有所有权,还有管理、收益权。(3)专供子女个人使用的衣物、饰物及工具等,亦为未成年子女之个人财产。
(二)学者们对未成年子女财产范围的阐释
对于立法中有关未成年人财产范围的界定,学者们有自己的一些见解:
1•关于“赠与”财产。学者们普遍认为“赠与”财产包括父母或父母以外的第三人的赠与。④也有学者认为由父母无偿给予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是其特有财产,以杜绝父母利用子女财产骗取他人信用的不法企图,期以保护第三人交易安全的利益。⑤“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接受遗赠、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或该物的所有权,因时效取得的财产,等等。
2•关于未成年子女因劳动所得财产的归属问题。有的学者受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295条规定的影响,将未成年人之劳务所得解释为应归属于父母;⑥有的学者认为除家庭生活费用不足时用未成年人劳动之所得财产补充家庭生活费用外,应解释为归子女私有;⑦还有学者认为未成年子女劳动之所得财产应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由其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⑧
(三)笔者的观点
《婚姻法》仅对家庭成员中夫妻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而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未作明文规定。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立法应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范围,具体内容可包括:
1•因继承、接受赠与或其他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其中,关于“赠与”的财产,无论财产来源是父母还是父母以外的第三人,都归子女所有,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之赠与除外。未成年子女由父母赠与的财产与由第三人赠与的财产事实上并无不同,但为杜绝少数父母滥用其在未成年子女财产上的管理权,骗取交易人信用的行为,可在父母处分该财产时加以程序上的限制,而不宜在财产的定性上区别对待。其他无偿取得的财产包括接受遗赠、因时效取得、无主物先占、埋藏物发现、因拾得物而取得的报酬以及人身遭受不法侵害而获得的赔偿金,还包括用现金购买的财产。
2•因劳动、经营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这一部分的财产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奖金、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未成年子女因劳动、营业或其他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无疑应当归该子女所有。否则,未成年子女应对外承担责任时,其债权人不能请求对其所有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无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