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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

  改革开放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度,虽然短期内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农户分散在小块的土地上耕作,缺乏资金和技术,农产品生产效益低,缺乏竞争力和发展的后劲。因此,我国农业发展必须借助于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且,为农村以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的农户单个与集体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找到了具体的实现形式。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蓬勃发展。目前,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是一种组织比较健全的组织实体,在经营方式上通过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实行统一提供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收购和销售产品、统一结算。第二类是有股份化倾向的合作社。这类合作社通常是由农业企业、农业企业家、基层技术服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投资创办的,实行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的合作社。第三类是相对松散的专业协会。这种协会主要以为农民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作为经营范围。其中,第一类占整个农民合作组织的10%,第二类占5%;第三类占85%。[14] 第三类虽然数量多,但是绝大多数不符合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而应当归属于社会团体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将来需要规范发展的重点应当是前两种类型的合作社。就我国目前这两类合作经济组织特征而言,前者比较接近于欧洲传统的合作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未对此进行统一立法,这类合作社在组织特征和经济条件,甚至设立的目的等方面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后者,是一种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社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其中一些在组织特征和经营机制上更接近于公司制度企业,被称之谓股份合作制企业;另一些则更靠近合作社,可称之谓股份制合作社。股份式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在我国,除了一些地方法规以外,尚不存在全国统一的立法,因此,其组织特征和经营机制极不稳定。这类股份式经济组织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美国新一代合作社。我国新兴合作社一开始就具有股份化、资本化的明显倾向,这是其与欧美合作社发展的历程截然不同的特征。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新兴合作社诞生于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日趋激烈的背景之下;另一方面是因为是有生命力的企业制度并不是那些理论上能够创造最大组织租金或最小较易费用的企业,而是那些能够吸引关键性生产要素所有者的企业制度。其一,“资本之所以雇用劳动,是因为资本比劳动更为稀缺”。而中国当前的现状是资本相对稀缺而劳动相对比较充裕,资本作为稀缺的生产要素,边际生产效率往往较高,理应得到较高的回报;其二,这些合作社的发起人往往是农民企业家,他们富有创造力和具有经营管理能力,也最可能拥有资本;其三,这些农民企业家创办合作社的初衷就是为了获取自身的利益,他们常常是把合作社当成企业来办[15]。
  为了保持我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发挥其对市场经济应有的推动作用。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将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总结我国以往发展合作社的教训,借鉴欧洲经典合作社经实践检验仍然行之有效的基本原则,尤其是研究和学习了美国、加拿大和欧洲新一代合作社成功的经验,对合作社公司化发展趋向做出了积极地回应。该法把互助合作的理念与市场化的理念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不断地实现自己的营利目标的前提下,为成员服务,将合作社作为农民家庭单个经营与联合经营的有效的组织形式,以合作社的联合经济促进农民单个的家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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