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国际联盟将合作社的基本价值确定为:自助、民主、平等和团结。合作社成员信奉诚实、公开、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国际联盟还针对各国合作运动变化发展的趋势,以罗虚代尔原则为基础,从1921年至1995年先后四次对合作社的原则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概括归纳为7项原则:(1)自愿和成员资格开放。成员资格可以自愿和不受歧视的取得;(2)成员民主控制。合作社按成员事先约定的方式管理,成员享有平等的投票权;(3)成员经济参与。成员为合作社提供资本金,其中须有一部分作为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作为成员的条件之一是,对其投入的资本金,只获取有限的资本金补偿,对股份利息进行严格的限制。盈余按三部分分配:第一,建立合作社发展储备基金,其中只少有一部分是否不可分割的;第二,成员按与合作社的交易额受益;用于支持合作社大会批准的其他活动。(4)自治和独立。合作社是成员的自治和自助组织,它在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中必须保持成员的民主控制和自治。(5)教育、培训和宣传。合作社为了组建和顺利的良性发展必须对其成员、选举的代表、管理人员和雇员进行合作原则和合作技术方面的宣传、培训和教育;(6)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了以最有效的方式为成员服务,应加强合作社之间在地方、全国和国际范围的合作。(7)关心社区。合作社通过其成员批准的政策,为社区的发展而工作。[2]与前三次修订相比,1995年修订的合作社的原则对基层以外的其他合作社层次不再强调一人一票,但是,再次强调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不可分割。据有人研究指出,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3]。以上特征是对传统合作社运作机制经典的概括和总结。
然而,实践证明传统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设计存在着内在缺陷,导致其资源配置缺乏效率。其主要弊端有以下几点:(1)由于过分强调合作社的非营利性使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局限于与成员经营活动和生活改善相关的狭小领域,无法根据市场关系的变化及时地进行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弱化了其竞争实力;另外如果合作社对外的交易活动不能实现利润最大,也就没有财力改善成员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生活状况。(2)合作社普遍实行成员资格开放制度,造成合作社经营资产不稳定,信用下降;(3)合作社实行内部持股,对外部持股和股金分红严加限制,致使合作社缺乏资金来源渠道,影响了合作社资产规模的扩大和量的提高。综合合作社始终存在着成员无限的服务需求与合作社有限财力的矛盾;(4)合作社推行公共积累制度,在其内部形成一笔无追索权的财产,由于成员股份的不可转让性,导致产权界限不清;(5)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机制,由于成员的异质性和商业判断能力普遍较低,造成集体决策成本上升,决策效率下降,另外,在生产合作社中,成员既是所有者又是职工和经营管理者,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二而合一,必然形成成员与经理之间的双向约束机制,导致现代企业经理治理结构的失效。传统理论认为合作社“这种所有权形式的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它给雇员提供了很多参与决策的机会,而事实上这正是雇员所有权制度的一大缺陷,它决定了这种所有权形式只能在一定范围里被应用。[4]”(6)同投资所有的企业相比,合作社分配的平均主义等制度安排会造成更大程度上的“偷懒”、“搭便车”、“机会主义”,因而效率低下。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之所以有效率,是因为任何一群所有人都不能轻而易举地以牺牲其他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利[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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