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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

西方国家合作社公司化趋向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回应


郭富青


【摘要】面对传统合作社制度存在的内在缺陷,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以及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一代合作社表现出明显的公司化发展倾向,我国新兴的农民专业股份式合作社与之类似,也呈现出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趋向。对这些一反传统合作社制度的现象应视为合作社制度的创新,它不是合作社的终结,而是对传统合作社的发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应该顺应合作社组织形式发展的潮流,对此作出积极的回应。
【全文】
  传统合作社由于外部社会市场经济环境的变迁与其自身内在缺陷,已有相当数量陆续通过破产或合并退出市场;另一部分存续的传统合作社也均面临着重大改革,否则将难以为继。与此同时,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创新和发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新中国建立以后,随着合作化、集体化运动的失败,现存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在发展过程发生扭曲和异化,陷入生存和发展的困境。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我国原有的合作社发展模式难以胜任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产业化的使命。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法律组织形式的选择,迫使我们必须从新对传统合作社的存在基础、原则、运作机制和功能结合社会经济新的变化趋势和面临的挑战,进行审视、检讨和反思。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发展合作社必须做出与本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相适应的立法模式和路径选择。
  一、西方国家传统合作社制度变迁的原因剖析
  国际合作社联盟将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为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自愿联合起来的一个自治组织。据此,首先,合作社不是政府组织,也不是雇主的企业,而是成员自己的自治组织;其次,合作的方式是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的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即合作社自治;最后,合作目的的共同性和综合性。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满足成员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需求和愿望。[1]
  欧洲传统合作社是在实用主义“进化学派”的理论指导下发展起来的。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国国家普遍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合作经济是资本主义内部的进化因素,合作社从理想主义向实用主义转变,这种思潮被称为“进化派”,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研究发展的方向。合作社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实际困难,谋取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进行宏大的改革。它应当是一项务实的事业,而不是意识形态的十字军。1844年12月21日,英国设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率先抛弃空想社会主义者把合作社作为社会改革的直接工具的幻想,把合作社的性质和目标定位于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的联合。合作社只是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具体实际困难,谋取成员的个人利益,而不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进行宏大的改革。
  实用主义的进化学派将合作社定位于特定市场环境下,在社会的某一领域和环节存在的经济组织,而不是政治组织,因此,它所创立的宗旨是为增强成员的竞争实力,而不是改造整个社会的政治目标。[1][2]合法垄断学派主张合作社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对农产品合法地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竞争尺度学派则主张,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合作社,实行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合作社成功与否,应当根据其业绩,使合作社成为检验市场竞争效率的尺度;纵向一体化学派主张合作社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联合,合作社的经营与成员的经营是互相独立的,合作社是一体化和分化、独立与合并的中介,合作社只是业务的联合而不是人的联合。合作社理论思想从空想到实用主义的转变,使资本主义上层社会对合作社的敌视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认为合作社可以缓和社会矛盾转而对合作社给予支持,最终使合作社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在其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一些实务规则,一直被奉为合作社发展的基本原则。其中主要原则有:(1)成员资格开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实行民主管理,重大决策采取一人一票的议事规则;(3)资本报酬有限;(4)盈余按交易额进行分配;(5)保证货物的质量与分量,按市价进行交易,只接受现金;(6)保持政治和宗教中立;(7)注重成员的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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