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转变为法律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与发展,要求将具有长期稳定性的政策、对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的政策、成功和成熟的政策立为法律,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其完善。”[15]学术界普遍认为公共政策法律化必须具备全局、稳定、成熟和必要等要件,它们构成了公共政策法律化的条件限度。全局是公共政策法律化首要的条件限度。法律是处于最高位阶的社会规范,它所调整的仅是影响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这就意味着在公共政策中,只有那些对全局具有重大影响者方有法律化的可能。这些政策主要是指“对社会生活、社会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策,这类政策定型化、条文化、规范化,从而取得法律的约束力,就可以获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效力,将整个社会生活从总体上纳入法制轨道。”[16]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应有的价值取向,而政策的制定者有时会因某些集团或眼前的利益,忽视全局利益、长远利益制定出有缺陷的公共政策。[17]这类本身就已失败的公共政策更加不可能走向法律化。稳定是公共政策法律化需要考虑的因素。法律与政策的重要区别之一就在于,前者具有稳定性而后者具有灵活性。法律具有强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被轻易被废止和修改。灵活性的公共政策在法治社会中之所以仍然存在的原因,就在于它能弥补法律因稳定性而无法及时应对社会变化的不足。当然从政策学的角度上讲,保持政策稳定性最根本途径就是政策的法律化。但这必须以政策自身已经稳定为前提,否则将很难想象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法律能很好地保持稳定。成熟是公共政策法律化必然的内在限度。公共政策一旦成熟就意味着该政策已为社会公众所普遍认可、默许、接受和遵行[18];就意味着该政策通过较长时间的检验已经被实践证明是成功、可行的;就意味着该政策能反复适用于同样或相似的社会现象或社会关系……公共政策具备了前述条件,离法律也就不远了。况且,成熟的政策及时法律化对健全法制本身也具有重要意义,[19]这使得公共政策在实现法律化的过程中更要关注政策的成熟程度。必要是区分公共政策与法律的界限之一。公共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明显宽于法律,其中总有些不具有普遍意义或不宜由法律强制,这些政策是不适合被法律化的。“只有那些对国家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政策,直接关系到大部分社会关系的调整,才有必要转化为法律,即具备立法的必要性。”[20]综上所述,在公共政策向法律转化的进程中,全局、稳定、成熟和必要等要件十分必要。突破这些限度的公共政策,就在实质上具备了成为法律的可能。
四、其他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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