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侵权法与人格权法、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的关系
侵权法主要是保护绝对权的法律,但是,人格权法、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也要保护绝对权。在侵权法制订中,如何处理好侵权法与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我们正确认识侵权法的功能和特点。侵权法制订中首先需要解决侵权法的功能,即侵权法的目的是什么,要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应当承认,侵权法的发展走向在很大意义上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立法政策的价值取向和法律文明的发展程度。现代社会,侵权法的功能不断扩张,这可以说是侵权法发展的重要趋势。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地、毫无限制地扩张侵权法的功能。侵权法的功能也是特定的。我们认为,理解侵权法的功能和特点必须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侵权法主要是救济法。应当承认,侵权法也具有预防、制裁等功能,但是,它的主要功能还是救济。作为保护绝对权的法律,主要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予以救济,它是一种事后救济的保护方式。由于侵权法是救济法,所以,它和权利法是有区别的。人格权法、
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属于权利法。因此,确认绝对权的规则应当由
物权法、人格权等来规定,而侵权法只是规定权利的救济规则,也就是在权利遭受侵害以后如何提供救济。另一方面,必须要突出侵权法的损害赔偿功能。侵权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损害赔偿,这可以说是中外学者的共识。即使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很多国家强调其是精神的抚慰,但是,现在也越来越强调其是对损害的赔偿。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就更表现了其赔偿的功能。强调损害赔偿的方式,这是侵权法作为民法中保护权利的独特制度。侵权法的损害赔偿是建立在等价有偿原则之上的。在侵权法中,赔偿和损害应当是等同的。所以,在各种绝对权遭受侵害之后,尽管需要对这些权利提供全方位的救济,但是,凡是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责任问题,应当都将其纳入到侵权法的范围进行保护,都应当作为侵权法的组成部分对待。例如,我国物权法为了强化对财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多种侵害财产的补救措施,其中也规定了对物权的侵害也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我们认为,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都属于侵权法的组成部分,
物权法的规定只是属于引致性规范,它架起了
物权法和侵权法的桥梁。
物权法的救济手段主要是物权请求权。但是,显然这些措施都不能够代替侵权法的补救方式,因为各种物权请求权只是为了恢复权利的圆满状态,而侵权法是价值补偿,这是侵权法的独特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