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法起草中的主要疑难问题——在第二届中欧侵权法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王利明
【全文】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今天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协办,隆重召开“第二届中欧侵权法国际研讨会”。感谢德国技术合作公司一直以来的支持,感谢尤翰林教授努力推动中欧之间的学术交流,也热烈欢迎来自中外的侵权法专家和学者!对大家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三年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和德国技术合作公司展开合作,分别于2005年7月、2006年12月召开了两次重要的有关侵权法立法的研讨会。来自中国的各位专家学者与来自欧洲的一些著名侵权法学者针对侵权法的重大疑难问题研讨,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在以往的研讨中,我们已经达成了共识,例如,在侵权法立法模式上,既要有一般条款,又要针对特殊侵权具体列举。但是,还存在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和细化。有些问题是具有共性的问题,如一般条款和特殊侵权的关系,在这些方面可以借鉴欧洲的先进经验;而有些问题是具有中国特点的,如专家责任,在欧洲专家责任都是个人责任,但在我国专家基本上都是隶属于一定的公司或机构中职业的,所以,专家责任通常都是一种团体责任。
我们今后的研究重心应当放在侵权法方面,因为自从今年3月16日,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举世瞩目的中国侵权法起草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我国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订的方式,所以,侵权法的起草工作是中国民法典起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能否尽快地出台中国民法典,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部高质量的侵权法能否及时颁行。在制订过程中,有如下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关于该法律应当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
我们制订侵权法首先遇到一个名称的问题,即该法律应当称为“侵权责任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我个人倾向于使用“侵权责任法”的名称。理由在于:其一,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为自己行为负责,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多地要为他人行为负责,采用“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将这些为他人行为负责的情形包含进来。其二,侵权行为法更多地强调过错,而时至今日,公平责任、危险责任等日益增加,采取“侵权责任法”的提法就可以很好地包含这些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