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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析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析


郭辉


【摘要】本文就《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问题在理论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从七个方面对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和思考: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 笔者提出不能单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单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应建立一部单独适用赔偿确认的程序;在审理确认案件中,确认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认为基层法院在确认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立案前可以与请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不但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关于民事诉讼、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问题,建议确立以狭义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等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关于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从考虑现有司法环境与判决即判力等方面认为不适用国家赔偿;关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适用国家赔偿有关问题分别列举了十一项情形,结合现有法官司法解释认为不能过分强调案外人权利,而忽视国家利益,亦不能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担法院而司法行为的违法或过错而应负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时效应该更加严格,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管理;对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关键词】民事诉论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全文】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国家赔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内容,是在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其为“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从立法原意分析,这部分赔偿应只是一个附带规定。[1]但实践中,据最高法院研究室统计,在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赔偿案件中,近50%的案件属于此类赔偿,有的法院甚至办理的案件中70%以上均属于此类赔偿案件。因此有人称:国家赔偿法是为法院设定的,不是国家赔偿法而是法院赔偿法。加之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程序,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方式及标准存在诸多争议,故本文仅对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以下粗浅的探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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