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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论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杨建华


【摘要】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难以保障,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应采取改革措施在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的同时,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关键词】被害人;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公正;刑事被害人权利
【全文】
  被害人,既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1]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诉讼权利更加广泛,有利于诉讼价值的平衡。但是被害人诉讼地位与其作为诉讼参与人地位存在冲突且有悖于法理,在实践中弊大于利。此外,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享有的权利设置是否合理,存在哪些缺陷,如何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实现,都值得进一步探讨。
  一、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一)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当事人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这一规定确定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中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赋予了被害人特殊情况下的自诉权。在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情形下,被害人为刑事案件自诉人,是刑事程序的启动者,是被告人的对立主体,具有当然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被害人还享有民事救济权利。被害人民事救济是指被害人在物质上或身体上遭受犯罪分子的侵害,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国家在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犯罪分子及负有补偿义务人给予被害人相应物质补偿的一种法律救济。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该权利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由被害人自己主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得以实现,其设立是法律公正的需要、人权保障的需要、社会稳定的需要、与国际规则或标准协调的需要、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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