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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处罚,如果所提供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同时符合了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应如何认定和处理?是属于法条竞合犯?还是属于牵连犯?牵连犯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它以数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在行为人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泄露给犯罪分子以帮助其逃避处罚的情况下,虽然其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但行为人只有一个泄露国家秘密(通风报信)的行为,不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两个行为,所以不符合牵连犯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在上述只存在一个行为的情形中,要么是想像竞合犯,要么是法条竞合,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所触犯的两个罪名之间是否具有内在的交叉或从属关系,如果有,应肯定其为法条竞合,否则即应为想像竞合。分析本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可以发现,两罪应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
  (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罪的界限
  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窝藏罪在犯罪构成上有相似之处:主观上都是出于直接故意,都具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客观上都可以是采取提供隐蔽处所或财务的手段。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窝藏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提供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又可以是通风报信等其他行为,而窝藏罪主要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属于渎职犯罪,是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而窝藏罪不以利用职务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应该说,两罪是部分竞合关系。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2、客观方面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枉法罪主要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在实践中,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案发之前,徇私枉法罪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刑事诉讼期间。
  (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行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有相似之处,如犯罪目的相同,犯罪主体和客观方面的表现方式存在交叉。但也存在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被查禁、追捕的犯罪分子,即尚未在押或从羁押场所脱逃的犯罪分子,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对象是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2、、犯罪主体不尽相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仅包括司法人员,还包括其他负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只限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3、客观方面不尽相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非法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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