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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本罪中的“犯罪分子”是否以最终被人民法院确定有罪为要件,刑法对此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尽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时尚未被追诉或者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确定构成犯罪,但事后需确定其已构成犯罪,包括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在内。如果被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人事后证明无罪,或者仅属于一般违法违纪,则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通说认为,如果“犯罪分子”的认定要以法院的判决为准,那么由于“前提罪”的犯罪分子已被行为人放纵了,法院无法判决“前提罪”的成立,就更谈不上本罪的认定了。因此,“前提罪”的认定应以“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标准。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分子帮助其逃避处罚的行为,就可认定为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特殊犯罪构成有一种,即“情节严重”,何谓“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应该从所帮助逃避处罚的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是否索贿、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所造成后果的恶劣程度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已实施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就可构成犯罪。实践中,除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外,其他都应以犯罪论处。
  (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查禁犯罪的正常活动。犯罪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而不是违法分子。查禁犯罪活动是有关国家机关的神圣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一丝不苟的履行,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制裁,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然而,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肩负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却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种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是背离职责的渎职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司法认定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为粗心大意等无意中向犯罪分子泄露了有关情况,致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故意的心理而不构成本罪。另外,要把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与工作消极松懈,在犯罪分子可能逃避处罚的情况下坐视不管区分开来,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而是在日常生活中,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犯罪活动,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则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而是构成窝藏罪或者包庇罪。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限于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包括所有与国家秘密打交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不尽相同。两罪虽都是故意犯罪,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具有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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