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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任彦君


【关键词】构成要件;数罪;共犯;刑事责任
【全文】
  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如下: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他们可以成为本罪的共同犯罪人。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哪些人员,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存在争议,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为狭义主体,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中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海关、税收等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主体包括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如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海关、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其他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将本罪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解释,虽然使刑事立法中关于本罪主体的笼统规定有所明确,但是仍然没有十分清楚地说明本罪主体的具体内容。因为《立案标准》在列举本罪的几类具体主体后加了一个“等”字,这表明除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之外,还有其他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因此,总的来说,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本罪的主体范围都没有完全明确和统一。我们认为,要明确本罪的主体范围,必须明确本罪主体的界定标准。从刑法417条将本罪主体规定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看”,本罪主体的界定标准,似乎有两个:一是看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看其是否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但从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的实际状况来考察,无需将是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本罪主体的界定标准,本罪主体的界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是否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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