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相关的诉讼程序法也要做出相应的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的,目前已经不太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的需要,其修改已经提上日程,在修改时增加有关村民自治司法救济程序的相关规定。可以对“法院对村民会议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违法情况予以司法审查”予以肯定,并能撤销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能够实现,将是我国向真正的司法审查制度迈进的重要一步。同时,还要完善程序性法律,如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范选举程序,切实保障村民选举权的实现;如果有条件,还要制定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村民自治法。
同时,在制度安排上,村民代表制度具有有效制约村干部权力的可行性。实践中村民会议的召集受到居民分散、作息不一、素质不高等等条件的制约而很难召开。可以通过划片选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会议赋予的权力,进行重大决策,能克服村民对公共物品“搭便车”的心理,及时有效的主张权利;而且一般村民代表是村里的精英,素质和能力较高,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对村干部权力的有效制约。这一制度已经得到了
《村组法》的肯定,应该再详细的规定其运作,增加操作性规范。充分发挥其作用。
2.司法独立
仅仅具有完善的法律而缺乏法律有效实现的救济手段,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仅仅具有审美价值而已。即使具有了救济的条件,如果司法不能实现公正,也将摧毁人们的所有希望。司法公正的实现必然要求司法的独立,国家应该通过司法体制改革使得司法机关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法院经费应由中央财政负责[33]。如果有条件,法院可以为自治权的救济开通快捷通道,有效的引导农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给他们利益的表达渠道。同时因为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救济存在的弊端,也只有有效的调动司法救济的通畅和完善,才能在实现社会公正的角度切实实现农民应有的权利。
而随着村民自治的激活,公共议事能够有效的化解村委与村民之间的矛盾,行政机关的救济和司法机关的救济成为第二位的选择,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从而形成由村内部冲突解决程序——上级行政调节程序——司法程序相配合和互动的良性循环体制[34]。
3.社会舆论的宣传、监督
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舆论的第四种权力的属性越发明显。现在国家控制着主要的媒体,可以动员他们宣传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果,告诉农民他们应该享有的利益,让农民看到“好处”,并通过揭露反面典型实现对村公共权力现状的监督。已经在市场经济下具备经济理性的农民们会站出来主张自己的利益、讨回自己的公道的(具有良好的法律规定与救济机制的前提下)。并且自从进入90年代以来,农民集体抗争的事件层出不穷,这也充分说明农民是有自己的利益需求的,只是除了上访没有其他的表达渠道,而且上访难以讨回说法并且困难重重,所以出现了大量的“体制外抗争”(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救济渠道的方法,甚至出现暴力冲突),威胁到农村的稳定。
4.培育社会力量,建立法治基础
法治要求一个均衡的社会,各种社会力量都要具有博弈能力,才能争取到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的有序公平运转。所以应该放开农民的经济结社,在经济和社会组织中,不仅能改变他们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态,形成互助和规模经营,增强经济能力,融入市场经济。同时,增强博弈力量,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权利,形成对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
同时,在中国,有工会组织来代表和维护城市工薪阶层的合法利益,但是却没有农会组织来保护被边缘化的9亿农民的权益,从国家长远的法治建设的考虑,应该鼓励农民成立自己的农会组织,整合和表达农民利益,使他们在国家决策中具有博弈能力;同时能有效的化解矛盾,成为政府、社会各利益集团和农民之间缓冲和调和的通道,从而实现理性利益表达和矛盾有序化解的组织化社会。当然作为权宜之计,短期内可以先分地域地组建,并且组织化的农民不仅增加了致富的能力和渠道,而且有效克服了村民在争取自治权上的“搭便车”心理,有人站出来说话,纠正村干部的专断和腐败,维护自己的利益。
综上所述,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科学的建构村民自治中的权力关系;并借助于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宣传有效的调动农民主张权利的同时,通过建构有效的司法保障体制给他们权益表达的渠道;并通过成立农民的经济社会组织,增加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博弈能力,有效的制约公共权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对这些政策的实践可能会遇到很多的困难,但是在国家的推动下实现有效的村民自治却是完全可行的,国家的示范村中正是由于村民知法、社会监督、国家关注而建立起了正常的权力运行体制,这给我们提供了有力的证明,也给予了我们坚定的信心。
四.结语
本文探讨的思路似乎是明确的:极为欠缺科学性的
《村组法》在农村的实际运行中,受到政治环境和乡土条件的制约,出现了权力的集中无制约的状况,权力腐败严重。在即将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新农村建设运动中,这样的权力结构不仅难以实现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增长,反而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危及农村稳定,权力的制约势在必行。同时,中央就新农村建设而做出的重大战略调整,又为农村建构法治化的权力运作创造了极好的历史机遇。乡村的公共权力位于社会的最底层,国家应该开放足够的空间,站在历史的高度,推进农村权力运作法治化。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救济机制的建立,在农村进行真正的民主政治试验,并有希望实现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这将是一个伟大的起点,也正是本文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