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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中权力的运行与制约——从乡村公共权力法治化的视角

  科斯定理揭示出,政治法律制度会对经济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高度集中的权力与资本的结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贫富差距太大、经济增长质量太差、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每年有4000个亿……,这些触目惊心的问题是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密切相关的。孙立平先生讲到:“在中国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体制中的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并没有同时伴随政权的更替,因而政治资本的强势地位并没有受到削弱。其直接的意义是在于,即使是在市场转型的过程中,甚至是在市场机制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整合机制的情况下,政治权力仍然继续保持着对其他类型资本的控制和操纵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类型资本的相对独立性很难形成。通过政治权力的作用,整个社会中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高度不分化的总体性资本(total capital)的状态存在着,而不是以相对独立的资本的形态存在着。”,“在过去十几年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掌握文化资本、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的总体性资本精英集团。这个集团的原初资本是他们自己和父辈所掌握的政治或行政权力。”[26]邓小平在推进我国改革的进程中也曾感慨到:“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27]
  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要进行“新农村建设”,并提出了一系列的配套措施,从金融、流通、资金、技术、政策等进行全方位的支持,力挺解决三农问题。我们欣喜于中央重大政策调整的同时,也深感忧虑。在这样现实的权力的结构下,大批进入的资金、出现的各种机会,会出现一个怎样的分配格局?况且“运动式”的背后往往伴随着权力的膨胀,普通百姓的致富机会与生活状况又会改变多少? “如何将国家资金用好并确实用于农村成为一个新课题” 也表明了学者们的担心。过去20多年的改革中,关系、人情、权力和资本的相互交织,严重降低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并造成了贫富严重分化,制约了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样的一种进程会不会在“新农村建设”中重演?可以说,权力的集中无制约、官本位的社会意识成为中国进一步发展的症结所在。
  (二)为什么选择法治?
  1.法治是实现权力制约的最佳选择
  法律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固化,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好的社会调节器。相对于“人治”,“法律之治”排除了专断和任意性,是一种非人格的统治,去除了人性中的弱点,亚里士多德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述法治优于人治。在权力的制约理论中,涉及到不同的学科,萌生了不同的理论范式。主要有:政治学范式——通过权力的横向分解实现权力间的相互制约与牵制、法律学范式——权力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伦理学范式——以道德约束当权者、社会学范式——以社会力量制约权力。各种制约方式均各有利弊。其中以权力制约权力容易异化为权力者之间的一种游戏;以法律制约权力依赖于其他社会条件的辅助,而且法律本身也为权力所塑造;以道德制约权力缺乏可靠性;以社会制约权力也依赖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好的政治生态。[28]而随着人们对于社会制度形态与人的存在方式和状态的思考,“法治”的内涵也渐趋成熟。作为一种社会秩序模式的“法治”内涵囊括了政治学、法律学和社会学范式的权力制约理论,成为最佳选择。
  在笔者看来,理想的“法治”图景中:法治之“法”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固化,社会理性是经由力量大致均衡的社会主体的博弈的结果,这种结果是正义的体现,它有效的协调了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使得人们各得其所,愉快的和谐相处。这种“法”是善的,以对人类的尊严与自由的实现为最高追求,并且这种法获得任何社会主体的普遍遵守,人们对其充满信仰,并依赖它而获得自己应得的权利、自由、与尊严,整个社会制度被这种“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所形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法治是人类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一种秩序模式。理想“法治”图景中的关键一环是各种社会力量的均衡,所以它要求一个足够强大的公民社会的存在。法治理论中之所以会出现“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悖论[29],就是由于社会力量的不均衡导致博弈结果不能达到“至善”的状态(偏向于强势的社会力量)。但是不管怎样,理性的人类总是走在迈向理想法治图景的路上。因为社会均衡的至关重要性,在社会形态中具有天然强势的“权力”便首当其冲的成为制约的对象,所以权力的制约成为“法治”的天然属性,对权力的制约也成为迈向法治的第一步。
  2.“法治”对于当前的中国社会具有极大的价值
  法治以实现人类的尊严和自由为最高追求,保护公民权利是法的当然内涵,权利的保护与权力的制约使一个硬币的两面。改革开放以来,权利要求成为社会呼声,农民由权力支配的客体变为享有权利的利益主体,现实条件的制约下,中国农民还长期生活在被统治的状态,但是他们的权利意识已经萌芽,在这样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里,他们应当成为权利自足的公民和政治参与的主人。徐勇先生对村民自治的判断颇为精当:“进入新世纪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愈来愈深地进入农村实际生活中。它已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制度,而且正在内化为国家法律赋予农民不可剥夺的权利。”所以“村民自治的深化要围绕农民的自治权利建构相应的保障和社会救济机制,以避免村民自治权利被悬空。”[30]而这种保障和救济机制,法治当属最好和最具有历史意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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