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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民自治中权力的运行与制约——从乡村公共权力法治化的视角

  在笔者生活了近二十年的村子里(山东莱芜某村),村中的公共权力仍然时一元化的掌握在村支部书记的手中。因为他个人能力较强,已经连任几届支部书记,在村中具有较高的威望,凡事决策权都掌握在他的手中。并且在长期的任职中,已经形成了与乡镇领导较融洽的关系,形成互利局面,乡镇工作能够通过他而顺利的开展,很容易的控制村子,支部书记也能获得上面的支持和保护。进行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后,书记的一元化权力曾受到冲击,但是经过了与主任的博弈较量之后,由于其个人能力和背后力量以及村子里的传统等综合因素,现在的权力仍旧握在书记手中。村里从没有举行过村民会议,村中大小事情都由村干部决策,其中曾有部分村民对村干部的经济问题提出异议,但是终归由于“扳不倒”而不了了之。没有村民理财小组、议事小组等,村里的财务归镇里统一管理。在笔者调查过的村民中,无一人知道村民自治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据笔者的调查,该镇所有的村子的体制大致相仿,不同的是有的村子权力掌握在村主任手中(也就是说权力到底集中在书记还是主任手里要看两者个人能力、社会关系、手段等因素的较量和博弈),也有共同作主,利益分享的村子;在村集体财产较多和村“油水”较大的村子,权力的争夺非常激烈,特别是实行选举后,各种赢得选举的办法都出现过,临村在最近的选举中就出现一票30元的例子,当选的主任利用掌握的权力大谋其利,卖集体资源进入个人腰包,几乎成为村霸。乡镇也清楚情况,但是从没有过问过,放任村民自治的萎缩,并利用“一把手”实现乡村的控制与管理。
  类似这样的例子还很多,从大量的网上信息、实证调查和学者论述中可以看出,全国范围内除了村民自治的示范村(由于作为试点,政府重视从各方面为其开道,村民也了解中央政策,各方面都很透明)体制运行良好以外,大部分村庄的权力运行都存在问题,只不过情形不一而已。在对村民自治深有研究的学者对实践中村民自治状况所作的分类中,行政型、混合型(形式上自治运行行政化);非规范村(包括行政化村和失控村)[③];传统型和能人型[④];瘫痪村、专制村和失控村[⑤]精英-治理式、自富-冷淡式;[⑥]所有这些类型都是学者们概括的当前由于村民自治实施不力出现的权力构造种类,并指出是当前农村自治实践的主要形式。还有进入新闻视野的,例如在广东、山东等出现的党支部与村委会的“印章之争”[⑦](挂印出走、宣布声明原印章无效等情形)、山东栖霞市因乡镇公开支持村支书而引发的57名“村官”集体签名要求辞职的事件[⑧]、湖北某村包括村主任在内的三名村委会成员被乡镇不作解释即免去职务引起村民长期上访的事件[⑨]、浙江省温州市郊水心村多数村民签名罢免村官被区六大部门“宣布无效”的事件[⑩]、全国百强村-深圳平湖村原党总支书记贪污腐败引发群众多级上访不解决,直至中纪委介入才得到制裁的案件[11]等等。据国家民政部对2001年村民自治来访情况分析,有关乡镇党政部门和村党支部书记对民主选举干预的投诉约占选举问题总量的80%。
  大量的事实表明,在全国范围内,《村组法》所规定的农村的权力构造在实际运行中发生了巨大的偏离,乡村中的公共权力并没有为广大村民享有,而是被村干部掌握,并且权力集中而没有制约。面对权力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诱惑,村主任与党支部书记展开权力争夺的角逐。村委由民选产生,更具合法性,但是也正是为此乡镇政府担心对乡村的控制力减弱和给政务工作带来的不便利,现实中更多的是支持村党支部控制乡村的公共权力。即使在村委主导的村子里,村委在与党支部的权力之争以及自己的以权谋利中也都需要乡镇的帮助,所以乡镇行政权无论如何都能控制乡村。
  至此,可以看出村民自治中现实的权力运作状况为:村民集体的自治权异化为村干部的绝对权力,并且之后出现两种路径,一种是村委会的管理权因没有村民会议的制约而膨胀为自治权,一种是党支部的领导权因乡镇的支持或传统等因素而膨胀为自治权,而不论是哪种路径,乡镇行政权都能成功实现对自治权的干预和控制。
  二.权力运行现状的成因分析
  村民自治显然不是自生秩序,而是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制度,寄托了立法者对乡村运行体制的期望,它的运行之所以会出现与文本如此大的偏离,既要从其制度设计的科学性着眼,也要考察它所嵌入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通过分析我们看到: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和市场经济下的巨大利益驱动,在法律规定存在致命缺陷并缺乏保障实施机制的情况下,自治权轻而易举地被架空了。
  (一)“路径依赖”:制度的惯性
  制度经济学家诺斯首先提出了路径依赖理论,这种理论告诉我们,一种社会制度一旦成功建立,这种制度以及它所塑造的人们的行为都会具有一种“惯性”,也就是说一个社会一旦采用了某种制度,贯彻了某种社会行为,进入某种特定的路径,那么这种制度或行为会形成一种惯性,为人们进一步的路径选择制造出一种依赖结构,按照诺斯的说法,即人们过去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决定着他们现在或者将来的选择。[12]村民自治制度脱胎于“人民公社”这一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组织,在“政社合一”、“党政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国家政治权力实现了对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高度整合,政权深入乡村的每一个角落,人们的经济社会日常生活都受到国家的安排和控制。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也走到了尽头,村民自治作为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相适应的农村整合体制出现,最初是由广西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为解决乡村在公社体制解体后出现的组织瘫痪、管理失控和治安形式严峻问题而创立的。按照路径依赖的理论,旧的人民公社时期的制度惯性依然存在,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控制乡村,把农村作为自己的管理对象;村支书也习惯了在村子里“一言九鼎”,享有极高的权威;而听指挥、权力崇拜、怕官、官本位等思想也深深植根在村民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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