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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分类的尝试——以日本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为视角

  (4)关于刑法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及第305条的伪证罪
  刑法305条伪证罪的主体之一证人,是违法身份,还是责任身份,理论上大多会认为属于违法身份,但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刑法第306条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他人作伪证,以及将一般公民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已单独规定为犯罪,因此,为使各条都能得到适用,倾向于认为证人只是属于责任身份。同样,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是属于责任身份。举例来说,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引诱证人作伪证的,证人构成第305条的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教唆他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他人”以刑法307条第2款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定罪处罚,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教唆犯定罪处罚;一般公民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一般公民以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对“他人”以第305条的伪证罪定罪处罚。
  (5)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从条文上看,监管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这种身份是违法身份。但事实上,即使不具有上述身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再说,立法者将虐待被监管人罪、刑讯逼供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也强调的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认为,监管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身份只是影响责任轻重的因素,不是影响法益侵害性有无的因素。从这个角度出发,非监管人员伙同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的,对监管人员以刑法248条的虐待被监管人罪定罪处罚,非监管人员应以故意伤害罪等其他人身犯罪处罚,在不构成其他人身犯罪时,笔者倾向于不处罚。或许有人认为这样处理是放纵犯罪,但是不可否认,非监管人员由于不具有监管人员身份,对其以监管人员的要求来对待,违背了罪责性相适应原则。同样,非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刑讯逼供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定刑讯逼供罪,对非司法工作人员应以其他人身犯罪定罪处罚,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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