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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分类的尝试——以日本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为视角

  (二)责任身份
  属于责任身份的主要有:刑法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第131条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体“航空人员”、第132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铁路职工”、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136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第171条第2款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247条的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第253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主体“邮政工作人员”、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382条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等等。
  以上只是对比较重要的违法身份和责任身份进行了大致的疏理,下面就有关适用问题举例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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