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举证:多角度责任分析
王梓臣
【摘要】本人对这个问题,和主流观点不一致,自己也感觉走进入误区,有待进一步研究,请批评。
【关键词】欠款举证;利益衡量;诉讼原理;格式合同
【全文】
一、问题的引出
2007年2月,张某持借条到法院起诉李某,要你归还购买饲料的钱款,欠条内容为:“前款金额:2500元;欠款原因:购买饲料;欠款人(签字):李某;欠款时间:2006年某月某日”。李某提出,该借条的签名是伪造的,法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提出要李某举证,即由李某提供笔迹鉴定结论。
二、争议的焦点
1、该案是否需要鉴定?
2、该案应由谁提交鉴定的申请?
三、有关举证责任的分析
(一)从利益衡量分析,不宜做鉴定
理论认为,由被告申请鉴定,对原告也具有约束作用,假如不是被告签名,鉴定就可揭露原告的骗局,原告就会败诉,这样就是一种公平的分配。但是,事实上,当前的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尽完善,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笔迹鉴定的费用,各地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价格不等,十分混乱。李某的利益受到张某的侵犯时,只有在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后才能得到保障,当裁判依赖李某提供鉴定的时候,不仅消耗其经济上的成本,而且消耗其时间上的成本。虽然,鉴定的费用由李某先行垫付,然后,法官将根据案件的胜负情况,判决由败诉的一方承担。但是,如果张某确实是伪造了李某的签名,即使要由张某承担鉴定费用,然而,张某既然能伪造签名,就说明这个人的品质有问题,判决由其承担鉴定费用,恐怕还要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李某还要付出申请执行的费用。即便如此,如果张某早已转移财产,其名下没有财产,强制执行也没有效果。这样,李某的损失会比2500元多支出了鉴定费用。两害相权取其轻,李某是不愿意做笔迹鉴定的。同时,如果张某确实是伪造李某签名,不做鉴定他也不会可能有抵触。
对法官来说,合理与合法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和谐统一的,有时因受社会观念的影响或个案案情的差异,还会发生冲突。具体到法官在应用利益衡量的方法进行判决时,不是急于翻阅法规去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通过利益衡量方法,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具体到本案件中,法官应当尽量做调解工作,力求使双方和解,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无辜者的利益,而不宜要求提供笔迹鉴定,否则,迟迟不能结案,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时下类似本案这样的书面借条纠纷为数还真不少。现实生活中,既有随意出具借条、欠条的,也有伪造借条、欠条的。我们看到,许多当事人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和证据意识,在诉讼中无法提供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结果输了官司吃了“哑巴亏”。我们也看到,因为伪造证据,妨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一些不法分子受到了罚款或拘留的处罚。被告李某在确实没有出具借条的情况下,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