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来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分析
王梓臣
【摘要】通过比较分析贪污贿赂罪中其他个罪,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明显偏低。本罪已经成为腐败分子的逃避刑罚惩罚的挡箭牌。通过分析国家工作人员收入性质,理论上可以推出,不明财产的来源实际就是犯罪所得。本罪法定刑的立法时代背景已经成为历史,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需要准确定位。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来源;收入途径;正当性
【全文】
一、不容忽视的问题
两个案例:(一)2003年12月29日,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受贿517.1万元,以受贿罪,被判处死刑;480.58110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二)2001年10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3352元),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伙同他人共同索取美元50万元(折合人民币4138550 元),与他人共同和单独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629959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挪用公款美元398799.19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马向东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人民币10686540.45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相关立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9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而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或挪用公款罪,立案的最低数额都是5000元。
通过案例一,可以对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比较,受贿达到517.1万元,即被判处死刑;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达到480.581103万元,不过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通过案例二,可以对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比较,则这4类犯罪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数额比任何一个都高,然而,量刑却只是有期徒刑五年,比任何一个都低。从相关立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最高量刑不过为五年有期徒刑,而立案数额还要30万元,远远高于相近类型犯罪的数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