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事故法论纲——兼论事故的法律事实属性(上)

  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侵权法是与保险法紧密结合的法律制度。从保险制度中,或许我们可以得到更多的启示。我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倖合同,保险人的赔付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条件。关于条件的事件属性,在《法国民法典》第1169条体现得最为明显:“偶然条件为系于偶然事故,而非债权人或债务人之力所能支配的条件。”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或者死亡属于典型的事件,因此同为条件的事故,亦是事件。
  3、英美法上的事件与行为的区分
  英美法上,accident是指未能预期的,偶然发生的事件。狭义上指以合理的谨慎未能预见之事,或者在没有人力作用下而由不可控制的自然力单独作用的意外发生之事。纯粹意外事件pure accident,是指无法预测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又被称为unavoidable accident,即不可避免的事件[41]。尽管英美法上没有民事法律事实这一框架性的理论,但事件显然不同于行为(act、conduct)。《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2条行为(act):“行为”在本重述中是指行为人意愿之对外表示行为,但不包括其表示之任何结果,即使结果为直接、当前、故意导致其发生的亦然。第6条侵权行为(Tortious conduct):“侵权行为”在本重述中是指具有导致依据侵权行为法(Torts)应负责任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整个《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也未全面涉及事故责任,而仅在第二十一章对适用严格责任的不寻常的危险活动规定了少数几条原则性条款和免责、与有过失,第520A条对航空器造成地面之侵害进行了列举,其他均交由单行法规定。
  4、事件被侵权法忽略的原因分析
  种种迹象表明,侵权法上的事故的法律事实属性是事件,这就与传统侵权法把事故当做行为处理的理论框架发生了冲突,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忽略呢?
  首先,我们注意到,法律事实体系的划分方式,实际上是将具有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单独抽出,作为一类法律事实,而将剩下的归类为狭义的自然事实。在这一体系中,行为显然是分类的核心和目的,而自然事实扮演的其他的角色,非行为者,为自然事实。因此从理论的构建方法上就有一种潜在的忽略倾向。
  其次是意思理论与个人主义的兴起。而罗马法学家在法律赋予所有一般的行为以法律效果的前提(事件和人的行为)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个一以贯之的学术概念,相关术语的专业化、协调一致直至获得精确的含义,是中世纪和现代才完成的事情。由于罗马法学者深刻的研究了意思问题,中世纪时代和现代的法学家才利用了由罗马法学家完成的这一深刻的、极为珍贵的成果,通过几个世纪的努力,构建出了以“法律事实”、“适法的法律行为”、“不适法的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等概念为核心的普遍的体系化范畴[42]。随着19世纪以来个人主义思潮的兴起,民法理论更多的考虑个人自由意志的重要性,法律行为被看作是“私人自治”的工具,在这一体系构建过程中,基于以人为中心的民法理论基本思路,以法律行为为核心的行为制度自然而然的成为了理论发展的重点,这种体系性的安排本身是无可非议的,但却在事实上强化了这种忽略的倾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