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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宪法的概念和结构

  可以确定的是,从基本法中不能推断出德国确定要实施某一特定国民经济模式。不过,基本法中的大量有关经济的宪法条文可以被认定为“经济宪法”,这些宪法条文是衡量国家经济活动的标准。在具体个案中,依据基本法的相关具体条文来审查国家经济活动的合宪性。
  因为德国是欧盟的成员国,所以在考察经济宪法问题时不能只局限于基本法。虽然在欧盟条约(EUV)和欧共体条约(EGV)中都没有严格的国家法意义上的“宪法”,但是却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规定。欧洲一体化的初衷就是建立一个经济共同体,这一共同体范围到现在已经扩大了很多。因此,在欧共体条约中有很多对经济公法非常重要的规定。根据欧盟法的优先适用效力(P.M.Huber,Recht der europaeischen Integration,§9 R11.13ff.),欧共体条约优先适用于成员国宪法,所以经济宪法的内容必须补充欧共体法律中关于经济的基本原则(Wirtschaftsverfassungsrecht am die Aussa.gen des EGV mit wirtschaftlichem Gehah zu ergaenzen)。在经济公法中也恰好体现了欧洲一体化取得的巨大进步以及共同体法律对成员国法律制度的深刻影响。因此,经济宪法不能只从国家法的角度来理解。共同体法的优先性表现在,欧盟法律规范要优先适用,而且成员国法律(即使是宪法)如与其冲突则不能适用。
  欧共体条约第4条第l款(Art.4 Abs.1 EGV)因而具有了重大意义,因为该条款是关于成员国经济政策的原则规定,而且规定欧共体自己也要遵守自由竞争的开放市场经济的原则(Grundsatz einer offenen Mark.wirtschaft mit freiem Wettbewerb)。由此确立了一个关于经济制度的法律框架,它虽然给成员国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决定空间,但是却明确认可了一个确定的经济制度,而不像基本法那样保持开放性。因此,下一节就深入研究共同体法上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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