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
宪法法院的某些表述似乎又暗示了存在一个系统的经济制度的可能性(BVeffGE 32,311/317)。人们可能基于
宪法的系统联系而赞同上述观点,但这种观点更多是描述性的而不具有实证法性质,而且常需要援引具体的基本权利作为依据,如基本法第12条。认为单个
宪法规定有实际法律后果的观点最终还是要依赖
宪法系统解释方法来论证,
宪法法院在基本权案件中常使用系统解释的方法。根据该系统解释,基本权利既不能被单个孤立地解释,也不能扩大地解释;每一项基本权利都与其他
宪法规定有系统联系,整部
宪法内部都是一个统一的整体(BVerfGE l,14/32;34,165/183;39,334/368)。
上述
宪法系统联系的观点依据的不是所设想的某个特定经济制度,而是基本法自身的整体内在联系,基本法整体上被视为规定自由权利的基本制度,其同时受到自由主义思想的影响。所以,如果要判断国家的有关经济措施是否符合
宪法,基本权利则是首先应该考虑的基本法具体规定,因为基本权利恰好可以用来考察某些限制个人经济活动自由的措施是否符合
宪法。而且在解释基本权利时,不能不考虑到某一基本权利与其他基本权利在保护范围方面的重叠、互补和联系,也不能忽视基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BVerfGE 50,290/336)。在此,笔者完全赞同R.Schmidt(OeffentlichesWirtschaftsrecht-AT,s.77)的总结:“联邦
宪法法院没有明确定义的经济
宪法实际上是公民的基本自由和各项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总和。立法者在调控经济时不能侵犯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