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宪法的概念和结构
[德]施利斯基著 喻文光译
【全文】
“经济
宪法”的概念并不统一。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上使用经济
宪法的概念,即指基本法上调整经济生活秩序的规定。有时人们也从实质意义上理解经济
宪法,即指所有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论其处于哪一级法律位阶(vglBadura,Wirtschaftsverfassung undWirtschaftsverwaltung,S.18)。后一种理解缺乏法律说服力,因为它混淆了
宪法和普通法,一方面这种做法具有把经济政策观点提升到
宪法高度的危险,而这些经济政策其实只体现在一般法律中;另一方面会造成一种错误的印象,使人们认为实际生活中的“经济”现象都能在基本法层面找到对应的
宪法规定。所以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定义对于明确该部门法的概念帮助甚微,因此应当从形式意义出发来理解经济
宪法,即经济
宪法是指所有包括经济内容并对经济制度进行规定的宪法规范(Summe der verfas—sungsrechtlichen Bestimmungen,die wirtschaftlichen Aussagegehalt haben unds0 die Ordnung der Wirtschaft determinieren)。经济
宪法所涵盖的内容极其重要,因为经济
宪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上的经济公法规定,而且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法律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虽然已经把经济
宪法与经济制度的概念区别开来,但人们还是试图在基本法中找到一个自成一体的、协调统一的经济制度规定,正如魏玛
宪法曾经规定的那样。在联邦德国初期,由于基本法中没有相应的经济
宪法的规定,人们曾尝试通过
宪法解释的方式来确定一个明确的经济制度,这就是著名的“经济
宪法之争”。联邦
宪法法院很早就介入了这场争论,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一个具有深刻影响的“投资协助判决”(Investitionshilfurteil)中,该
宪法法院做出了“基本法的经济政策中立性原则”(wirtschaftspolitis-chen Neutralitaet des Grundgesetzes)的表述(BVerfGE 4,7/17)。根据其观点,基本法既没有保证政府和立法机关在制定经济政策时享有价值取向自由,也没有保证把社会市场经济作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明确固定下来。
宪法制定者并没有明确决定支持某一种经济制度,因此现行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根据基本法只是经济制度的一种可能性,但绝不是唯一被允许的经济制度,不过,每一时期实行的经济政策都受到基本法的一般原则的约束。联邦
宪法法院后来更进一步明确了经济政策中立性原则,即立法者可以在法律中确定他认为符合实际的经济政策,只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注意了基本法,尤其是基本权利的规定。由于缺乏一个由
宪法明确规定的经济制度,联邦
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的具体条款(Einzelaussagen des Grundge—setzes)来审查经济政策措施以及经济公法规范的合宪性。中立性并不代表
宪法对该问题持无所谓的态度,而是指
宪法的开放性(Offenheit der Ver—fassung),即一方面经济不能在没有
宪法约束的情形下自由发展,另一方面,基本法既没有决定支持也没有反对某一确定的经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