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制下,全国人大代表是普选的结果,能够真正具有税法的专业性知识的人大代表实际上是相当少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就制约了全国人大代表对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修改意见。这本次企业所得税立法中,充分考虑到了
企业所得税法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相关的工作部门,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与国务院财税行政主管机关,为全国人大代表提供了大量的立法参考资料,包括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历史沿革、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草案中的重要的名词解释、专家的理论性分析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通过背景资料的提供,加深全国人大代表对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认识,从而能够激发全国人大在审议草案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更好的对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加以实质性的审查,
通过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所建立的的协调机制,
《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从起草到顺利的审议通过,提高其立法的效率,增强税法的科学性。这也是今后我国财税立法中应当重视的经验。
五、结语
在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每一个重要举措都与和谐社会建设紧密相关,财税体制的每一步改革也进一步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和谐。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是建设一个和谐的国家与纳税人关系,以及科学规范的财税法体系。因为财税法关系着政府和民生的根本,关系到权利与权力的制衡,是双方利益的调节器。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的财税法治建设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且不说我国财税法律的质量与法治发达国家的差距,仅就数量而言,我国的财税法律也远远低于法治发达国家,甚至连某些发展中国家都不如。因此,需要利用
《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契机,充分借鉴
《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经验,通过运用有限的立法资源,加快财税立法的步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注释】 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