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立法是
《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重要特点,也是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的基本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科学的立法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成为立法成功的基本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科学规划、积极推动立法进程,是
《企业所得税法》顺利通过的基本保障。对于这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列入2006年立法规划,审议通过该法列入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
2006年1月17日,为了研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在了“关于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程序问题”的专家研讨会。邀请了
宪法、行政法、财税法方面的专家进行讨论,以从理论上解决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程序问题。另外,还组织专家进行统一
企业所得税法的专题讲座[9]。为了帮助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理解和掌握
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本次讲座事宜,并组织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工委和培训中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七大机构的有关人员成立审稿组,多次修改和审议讲稿。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讲座史上是第一次。同时,决定将“法制专题讲座”稿发给出席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3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作为审议《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参考文献。这次法制讲座为本次全国人大顺利通过对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审议起到了积极作用。
除此之外,此次立法过程中,还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到全国各地进行巡回辅导。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表决,决定将《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为了保障这一法律的顺利通过,鉴于
《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性,以及内容的专业性和和复杂性,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利用全国各地在2007年1—2月召开地方人大会议的机会,进行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辅导。这些举措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极为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