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人的法律生活的价值改造和人的法律生活的理想型塑,实际上是同一个过程的虽然侧重点不同但目的和方向一致的不同层面的问题。无论是人的法律生活的价值改造还是人的法律生活的理想型塑,都是、也不能不是首先以对人的法律生活的最终根据和理由即“公正”的“生活”层面或者说“现实”层面的具体内涵的诉求为基本前提和实际内容的。可以说,“公正”既是人的法律生活——理想的法律生活与现实的法律生活——的“原点”,也是人的法律生活——理想的法律生活与现实的法律生活——的“终极点”;既是人在生活中对法律的最基本的初级诉求,也是人在生活中对法律的最高的诉求。因此,“公正”实际上也就是“法律”的真正的“生长点”,是“法律”的最原始的、也是最完整的“表现”与“存在”方式。抛开具体的内涵,仅就形式而言,可以说,所有的“法律”——古今中外的全部“法律”,实际上也就是“因为”或者“基于”这个“公正”而产生与存在并同时以这个“公正”为最高“目的”和“归宿”的。于是,我们似乎也可以说,“公正”恰恰是法律的最完整和最完善的存在形式,而具体的“法律”不过是对“公正”的具体的和有条件的体现与表现形式而已。如果在这样的意义上,我们借用柏拉图的术语,那么,这个“公正”就是“法律”的“理念”。而这个作为“法律”的“理念”的“公正”也就是在人的法律生活中人与法的相互关系的“统一性原理”。在这里,“公正”乃是人们的法律生活的基本的也是理想性的最高的诉求,但从人们的生活目的本身来看,它又只能是人们的追求获得和维护符合其生活目的的本性的生活的条件——在文明生活还是其必备的条件,所以,在法哲学的视野范围之内,即使是人们的理想的法律生活以及与此相关的理想的法律图景在表面上构成了自成目的的人们法律生活的最高境界,它也不能成为人们的生活及其目的本身而只能是其支撑与保障条件。在这个意义上,即使上富含了人们生活理想追求的价值负载的的作为全部“法律”的根本性“理念”而存在的“公正”,也依然是具有工具性价值的。赵汀阳说:“公正(或称正义)措施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人之间的冲突控制在一定限度内,而是为了保证每个人有条件创造幸福生活。公正原理虽然不是幸福原理所派生的一个定理,但公正却是有利于幸福的。消解人之间的冲突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为生活中除了创造幸福的行动还有着追求利益的行为,只要人需要利益就会有冲突。所谓公正实际上表现为利益的适当交换和分配。”[9]这种看法是正确的。
对于“法律”的这个“理念”的寻求与批判性的反思,即对在人的法律生活中人与法的相互关系的“统一性原理”的寻求与批判性的反思,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性地型塑人的理想的法律生活图景的理论活动,就是法哲学。同样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哲学乃是对人的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
五、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
用比较哲学一点的说法来表达,那么,法哲学对人的法律生活的哲学观照,恰恰就是在以人的生活为目的的前提和背景下寻求各种法律现象的“统一性原理”,并以人的生活目的为根本参照与背景而对这种“统一性原理”本身进行反思与批判,然后以此经过生活目的检验的“统一性原理”为根据和标准展开对人的现实的法律生活的反思与批判,同时以此为根据和标准建构人的理想的法律生活的理想法律图景。
而法哲学的这种思想努力的动力本身也就是来源于人的法律生活而不是来自于社会的“需求”或者“压力”。面对法律存在的事实,在法律生活的体验与感悟中,人们的确内在地需要获得法律的这种统一性原理以得到为什么法律是人的生活的必需品而在根本上不是、也不需要是社会对其强行赋加的有说服力的理由说明(道理),需要在从历史角度显现的处于不断变化之中的法律中获得其相对稳定的精神与原则,从而产生或者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信任感与尊重感,消除在生活的事实中与法律所产生的距离与隔膜,以强化或者重塑对法律的信任、信心与尊重,认可法律生活的必然性与“可欲性”;同时,人们也需要获得法律的这种统一性的原理以对现实的法律生活进行价值改造,并以此型塑理想的法律生活的理想图景,从而为法律生活中的法律制度改革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可供选择的路径与基本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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