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十五:从“权力”法学到“权利”法学。正因为长期以来,我国从理论界到实践界都把法律定位于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存在的关键性理由在于通过国家强力的运用而建立和维持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学也就理所当然地被人可为是国家权力即国家强制力操控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的理论学说,法学关注的中心与重心当然地就在于如何有效地维护国家权力,有效地维持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控制、对于社会公众行为的约束、对于社会秩序的引导和维持。因此,法学的所有主题和法学的学术研究的根本目的,基本上都是为着国家权力对于生活的干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进行理论论证,法学的学术研究也就必须时刻想到为这个社会的国家权力的运作提供服务。如果我们把这种理论定向下的中国法学称为“权力”法学,那么这种“权力”法学很明显具有强烈的国家主义意识形态指向,明显地具有政治优位取向,明显地具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也明显地具有权力依附品格。在“权力”法学的视野之中,除了那个本该虚幻的“国家”和实在的国家“权力”之外,是没有别的主体的真实存在可能的。从法理学到部门法学,从实体法学到程序法学,“权力”的强势身影可以说无处不在,以国家的名义当然也就是以全社会的名义而提出来的“权力”的要求或者需要基本上都拨弄着整个中国法学的理论神经、左右着整个中国法学的理论方向。但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个非常重要而意义深远的变化,那就是一批学者开始从社会主体即真实的人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法律与法学,把法律定位于是确认、保护和救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常规手段与方法,因此,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而不是“权力”才理当成为法学的核心与关注焦点,法学的学术理论研究主要在于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对于社会提出的公民权利要求进行充分的合理性论证,探究公民权利生成和发展的一般机理,寻求公民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最有效的规范化渠道,并在这个前提之下探究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基本规律、合理界限、一般原则。可以说,如今,中国法学界在思想意识和观念中对于“权利”之于“权力”的优先性、“权利”之于“权力”的对于公民以及社会生活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的认识,基本上已经形成了初步的共识。[37]由此我们似乎也可以把现阶段的中国法学从总体上称为“权利”法学。“权力”法学的衰微和“权利”法学的凸显,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是中国法学的“人”的被发现,是中国法学的“主体性”的被找回。因此,如果我们说“权力”法学在实质上是“物”的法学和“客体”的法学,那么我们也完全可以说,“权利”法学也就是“人”的法学和“主体性”的法学。
三、中国法学在路上
很明显,我们以法理学为观察对象对中国法学二十余年来的发展状况所做的一个宏观勾勒,仅仅只是一个初步的简单描述,述说的也只是中国法学的一个大模样。同时,这种勾勒也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的,所以,各种不同名称的概括本身就是交叉的,大体意思也基本差不多。而且,任何人也都可以把这些不同的概括予以进一步的分解使之产生更多更细的归纳,相反也可以把这些不同的概括进行合并使之更加概括和简化。但这都不是关键的问题。重要的是,从上面的描述和分析中,我们的确可以看出,中国法学确确实实已经发生了并正在继续发生着一些非常重要的学术和理论风格的转型。
从这种学术和理论风格的转型过程中,我们似乎也不难体会到中国法学正在向我们展示其不同于其以往的那种学术思想上的自信,这就是它对真实的人的基本“生活”立场的坚守、对于社会“实践”功能的张扬、对于“多元价值”取向的信奉、在法律的内在理论方面对于“技术理性”的肯认、在法律外部之关于法律的理论方面对于“综合的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运用、在理论发展上对于“创新”基调的确立,等等等等。所有这些也都似乎表明,现时的中国法学的确已经开始旧貌换新颜了!当然,中国法学的这种面貌的改变还仅仅只是一个开始,也才刚刚起步,它离真正的学术进步和理论创新还比较遥远,严格说来我本人对于中国法学的现时状况也并不满意,至少我非常期待中国法学能够在方法论视角方面进一步扩展,非常期待中国法学能够自觉地凸显其问题意识,非常期待中国法学能够利用更加丰富的学术理论资源,非常期待中国法学能够更加重视自身内在理论逻辑的阐明……
但无论如何,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确实已经清楚地表明它已经上路。中国法学在路上。所以,我们有理由为之而期待。
【注释】 参见《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1995年全国法理学年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 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 参见《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参见《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参见《政法论坛》2005年第1-4期。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刘升平:《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孙国华:《武装头脑 瞄准方向 抓住时机 团结协作》,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 孙国华:《坚持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 刘升平、章文、张朝霞:《市场经济与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郑成良:《时代的发展与法理学的本质》,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封曰贤:《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要追求的目标》,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载《法学》1995年第9期。 朱景文:《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载《法学》2000年第2期。 刘翰、夏勇:《法理学面临的新课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1期。 郑成良:《时代的发展与法理学的本质》,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 朱景文:《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载《法学》2000年第2期。 参见《“法理学向何处去”专题研讨会纪要(之二)》郝铁川教授的发言,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周永坤:《高扬理性的大纛》,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3期。 详情参见邓正来主编:《中国学术规范化讨论文选》,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杨玉圣、张保生主编:《学术规范读本》,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郭锋:《中国法学面临划时代的变革》,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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