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四:“单一资源”之抛弃与“综合资源”之利用。真实地讲,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中国法学在理论研究方面所运用的资源是极其单一的,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中央政府现任领导人的讲话,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重大路线、方针和政策文件,可以说这些“资源”主要是“政治性资源”。而对于所谓那些非马克思主义的西方思想家的论著的使用,也基本上是在“批判”的意义上进行的。而且,那时候的中国法学学者对于非法学的其它学科的理论、方法和知识的了解和掌握还相对比较贫乏,因此很少运用其它学科的那些理论、方法和知识来研究法学,以至于那时的中国学术界有广为流传的“法学幼稚”一说。这种中国法学仅仅运用单一资源的状况实际上也是法学在学科意义上或者在学术研究意义上的自我封闭的表现。对此,九十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法学幼稚’的断语对于某些法学学科而言,也许不无偏颇之处,但对于法理学而言却不失为中肯的针砭。这一点在下述矛盾中集中体现出来: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理论工作需要哲学和包括法学在内的整个社会科学通力合作,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尤其是与哲学、经济学界的对话能力尚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对其他学科的成果吸收不足所致。其中因哲学意识落后于时代发展而引起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的相对单调和陈旧,更是主要原因之一。此种情况在八十年代已有所改观,但尚未根本扭转。对于九十年代的法理学而言,这不能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14]到了九十年代中期,就有更多的学者自觉地意识到了:“法理学由于它是一门基础理论的学科,涉及面相当广泛。它除了要从各部门法学理论、法的运作实践和法理学研究实践中吸取本门学科所必需的养分以外,还涉及哲学、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人类学,以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语义分析、规范分析、行为分析、制度分析等诸多现代科学和现代科学方法,要把这些现代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科学方法引进本学科,充实和丰富它的理论渊源,深化它的理论层次,强化它的理论功能,发挥它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提高它的科学价值。这应该成为法理学改革和发展所追求的目标。”[15]于是,学者们提出在法理学领域要“打破法理学的封闭状态,拓展它的开放度,即应向一切学问和知识开放。尤其是面临今天科际整合的大知识背景,这种开放显得格外重要。鉴于我国法理学尚不能与当代世界法学展开对话的事实,可以考虑让法理学率先与国内已较成熟的前导学科(如哲学、经济学)进行交流、沟通与对话,从中把握国外人文思潮的脉络,逐步扩展法理学家的学术视野。”[16]到了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法学学者们更是自觉意识到了法学的发展表现为把多学科或者跨学科的研究作为一个基本的重要方向,并做出了详细的论证和说明,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不是一个学科所能解决的,而需要多学科的配合,需要有跨学科的知识。这种跨学科的研究包括两层含义:第一,法学学科内部的跨学科研究,它要求法学各个学科领域,法理、
宪法、行政法、
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的综合知识,这点上面关于抽象与具体的结合实际已经谈到;第二,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知识的结合。跨学科的研究现在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有人提出,我们现在的学科分类是建立在17、18世纪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的,把原来统一的现象世界分裂为零碎的、无联系的、各自独立的一个个学科、部门,现在是把它们重新联系到一起的时候了。”朱景文教授深有感触地说,“我在威斯康星大学看到,那里建立了许多综合性的研究所,如环境研究所、土地研究所、全球化研究所等,这些问题都不是靠一个学科的力量就能解决的。在研究某一个问题时往往都是几个学科的专家相互配合。有时一门课也经常是几个学科的教授共同讲授。比如经济法问题,实际大部分是经济本身的问题。江平教授曾经说过,学民法的是三分法律,七分经济。如果我们没有一个比较好的经济学功底,要想学好民法是不可能的。这点对于学习法理学的人来讲,就更为重要。再比如,我现在正在搞法律全球化的研究,一方面凭我的法理学素养和已经形成的知识,我深切地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也深感这一问题突破的理论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我也深深地感到自己知识的贫乏,这种贫乏表现在我原有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知识的不足,对于世贸组织、欧盟、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等一系列的新现象的法律问题知之甚少,对于在这些领域中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现象不了解,它们与传统的主权观念、法律观念的差别没有深入的研究;这种贫乏还表现在对于作为法律全球化现象的主要依赖物和伴生物的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的原由、历史,它们的理论形态,在各个领域的具体表现缺乏系统训练,一知半解;这种贫乏不仅表现在书本知识上,还表现在对现实的把握上,对于法律规定与实际生活的差距,书本上的法与实际生活中的法之间的差别更不了解,对于全球化已经和将要给我国各个领域带来的影响缺乏系统的知识。国外许多搞学问的人现在都具有双学位,这不是偶然的。我想,未来中国法学界的领军人物一定应是跨学科的人才。这不仅仅是个人的兴趣问题,而是时代的要求。”[17]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五:“一元真理”观之冷落与“多元真理”观之确立。可以说,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界在学术研究中简单地运用单一的学术与思想资源,在法学研究的目的与功能预设上确实是在追求获得某种单一而确定的“唯一”的法学“真理”,只认可一种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理论依据和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论断的结论为唯一正确的法学理论结论,并坚信这种“真理”性的结论才是对于中国的社会实践、社会发展和法学理论的学术进步真正有意义的。但随着整个中国社会逐渐扩大和深化对外各个领域的开放,随着中国社会广泛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在学术理论上也开始逐渐走出了唯一的“一元真理”观的藩篱的束缚,而是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的指导下,以更加客观、宽容而平等的态度来对待各种学术见解和学术理论主张,充分认识到了学术理论主张或者说所谓“真理”的条件性,充分意识到了各种学术理论资源和主张的相对合理性和真理性。因此,“多元真理”观为更多的法学学者所接受和坚持并自觉地将其贯穿于自己的法学研究之中,同时,越来越多的法学学者也相应地逐渐放弃了那种在研究之前就已经预先确定了是唯一正确的“一元真理”观。这也才有了如今中国法学的真正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种学术观点和理论主张以及各种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路径竞相争奇斗艳的局面。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六:从“绝对真理” 观的法学到“自我反思”的法学。“一元真理”观也就是“绝对真理”观,其最典型的特色在于对于所谓的“真理”只有毫无任何怀疑的绝对信任而从未意识到这种真理还需要检验和反思。在这种绝对真理观束缚之下的中国法学习惯于从本本上的教条出发来讨论问题,而不愿意直面生活的现实及其所展现的问题,习惯于把自己的“研究”结论作为任何人不能加以怀疑和撼动的绝对权威来维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学的主流和绝大多数的中国法学学者都体现的是这样的思维痼习,检验一种理论主张是否“正确”可靠,人们所依凭的基本上都是看其是否能够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著中找到原始的、可以作为其“意思(词义)”上的来源的那些语句以及这样的经典语句的数量多寡,如果谁对这样的理论主张提出疑问或者不赞同的意见,通常会被冠以违背甚至反马克思主义的大帽子而受到压制,而通常情况下这种“绝对真理”的打压的确也具有极大的特别是政治上的优势,而即使是那些被打压的中国法学学者由于其本身依然是受到“绝对真理”观的思想控制所以他们的申辩方式通常也同样是从马克思主义的那些经典作家的论著中去寻找用作申辩的“理论依据”的语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前的中国法学争鸣或者法学理论的论战,基本上都没有脱离这样的思维框框。有学者分析总结说:“十多年来,我国法理学研究者广泛参与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实践和一些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看,作为一门学问,法理学的研究重心或在成果中占有相当大份量的,还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学习、领会和解释,或者说,主要是走从书本出发,加上一些实例印证的路子,而不完全是从实践出发,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从而使我们的认识进到‘高一级的程度’,上升为理论的路子。这在法理学教科书和其他一些法学论著、以及几次重大的学术争鸣中,都可以找到左证。有的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主要是阐述经典著作或个别领导人的论述,过多地重复一般政治理论课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反复地搬用根本对立之类的公式’,并认为这是法理学未摆脱长期以来的落后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认为,法理学应该根据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将研究重心从本本转向社会,转到对法制建设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从而增强实践功能,提高其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这些学者的确意识到了中国法学受“绝对真理”观支配的情况,并提出了要改变这种状况,但遗憾的是实际上就是他们本身也并没有彻底地真正与这种“绝对真理”观的法学告别,比如他们同时又指出:“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导法理学研究,就要使法理学真正具有改革开放精神。中国的改革既是一场深刻、广泛的社会革命,也是一场深刻、广泛的思想革命。改革的目标是要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改革旧体制,解放生产力,首先是要解放人,即解放人的思想和创造力,彻底告别那种‘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求发展,不求进步,不愿接受新事物’的‘习惯思维方式’。(《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2页)在理论上,则要求抛弃那些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对社会主义的不科学甚至扭曲的认识,结合新的历史条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既要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改革,也要大胆地对自身进行改革。众所周知,法理学一直是法学中受‘左’的束缚最严重的学科之一。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法理学界的思想不断地获得解放,但在某些问题上,仍然存在保守、僵化的倾向。例如,法理学教科书虽然摆脱了原苏联国家与法权理论的模式,但在体系上,仍然没有完全摆脱过去的框架,其中所隐含的法律观念和法学方法是值得认真考虑的。有些同志的思想,或多或少、或明或暗地还停留在过去对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公式化、简单化、概念化的理解上,停留在改革开放前那些超越历史阶段、脱离具体国情的不正确的思想和政策上,往往把一些不属于社会主义本质的东西加以固守,又把那些不属于资本主义本质的东西加以抛弃;对那些反映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属于人类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的原理、制度、规则、惯例以及大量技术性的东西,只要与法律沾边,就立刻警觉起来,不敢大胆吸收、借鉴和移植。这种状况不仅妨碍和影响了我国法学和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也大大减弱了法学和法制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急需加以改变。”[18]当然,如今的情况已经大大地改观了。在中国法学界,尽管“绝对真理”观的法学并没有完全绝迹,但已经无法占据中国法学的主流了。中国法学学者已经开始在对“绝对真理”观的法学从理论到方法的反思的基础上更加凸显其学术研究的个性和自身的理论旨趣,其对自身的学术研究以及他人的学术研究也不再是固守其要么全真要么全假的“绝对”性思维,而是大体上能够以一种客观而平和的学术理性来检讨和反思这些学术理论成果。从理论上来讲,以“自我反思”为学术和理论态度的中国法学更加重视和运用多种学术理论资源来对其理论主张进行学术“论证”,而不像受到“绝对真理”观的思想控制的中国法学仅仅擅长于运用单一资源进行终结性的真理“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