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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裂社会”最弱者的权利困境——由集安市农民的“只言片语”引发的思考

  公平竞争
  在上述两个前提下,公平竞争成为可能,它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利益主体的利益实现与表达不会受到不合理的障碍;二是因与国家权力而拥有特权的阶层不再成为农村社会结构的主导。
  市场就其本质来说是拒绝特权、淡化身份,提倡平等的个人依凭能力自由竞争的。只要有了合理的制度环境,剩下的就可以交给市场解决了。诚然,公共设施、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并非市场本身能做的。但是法治框架之下个人自由订立的契约,会天然的排斥违法的侵权行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农民将会感受到依“程序法则”享受民主、法治带来的好处[11]。
  超越“统制社会”和“断裂社会”的尝试,须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进行。而具体的方式可谓繁多,以上提出的仅仅是最一般、最简略的设想。要旨在于,以国家权力的收缩为前提,构建法治框架之下的真正村民自治的农村社会,保障农民结社的自由,使其有可能聚合力量参与同相对强者的精英们竞争。这样的结果将既利于农民个体发展,又利于社会功能的发挥。这便是涂尔干说的“有机团结”。迈向有机团结的社会,是一个美好的愿景,更是一个可能的行动方向。
  
【注释】
人将乡村居民按职业划分为如下七个阶层: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阶层、智力型职业、乡村个体工商业劳动者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乡村企业管理者阶层、乡村管理者阶层。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12月版,第401页。

于“农民“和“村民”的区别,见艾君:《切莫把“农民”与“村民”混为一谈》

detail.jsp?L=0&ID=13810&PageNum=2,2006年12月11日访问。

勇认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家国一体的政治架构和非个体的文化阻碍了权利主体的形成。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9月版,第152-158页。

于“乡村建设运动”以及梁漱溟关于乡村建设的观点,参见徐勇、徐曾阳:《中国农村和农民问题研究的百年回顾》摘自网站],2006年12月11日访问。

学者把这一现象概括成“国家权力强化控制与宗族变相膨胀的二律背反”。但笔者认为,这与其说是二律背反,倒不如说是农村社会对异质的国家权力的自然反应。见郭郑林《家族、党支部与村委会互动的政治分析》,摘自肖唐华、史天健主编:《当代中国农村宗族与乡村治理——跨学科的研究与对话》,西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立平在书中并没有为“断裂社会”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这样的描述足以说明这个概念的大体内涵。在我看来,把农民纳入这一框架之中是合理的。见孙立平著:《失衡——断裂社会的运作逻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12月第一版。

“三分法”指,把农村居民划分为体制精英(广义上的“当官的”)、非体制精英(经济能人、离退休干部、宗族领袖等)和普通村民三类。显然,普通村民并非与农民具有同样的外延,但它们之间大部分是重合的。见仝志辉、贺雪峰:《村庄权力结构的三层分析———兼论选举后村级权力的合法性》,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01期。

关于农村的政治结构,于建嵘的“岳村村治结构示意图”作了很好的概括。见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商务印书馆2001年12月版,第351页。

“机械团结”对应的是“有机团结”,它意指一种个人自由和社会功能相得益彰的情况。关于涂尔干《社会分工论》的相关论述,参见高丙中“社团合作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有机团结”,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关于农民使用各种策略以赢得实力不均衡情况下的博弈的情形,参见郑欣:《乡村政治中的博弈生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4月版,第274页

夏勇认为,中国的传统民本学说里缺乏明确的作为制度操作的概念的民权。参见夏勇:《中国民权哲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9月版。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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