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退民进
借用这一词语,同郎咸平的用法并没有关系。它首先意味着,全能型的国家权力应当真正的停止不恰当(这就不否认国家作为主权者依法进行的)干预。特别指出,党支部不恰当的巨大权力对农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都是一种障碍。当然,这并不是要求党的机构从农村彻底退出(这在当今的中国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只是说党的机构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
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
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就要求党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时候,不能直接干预属于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正是“国退”的最重要一步。
党支部的行为规范是关键,正如上文分析过的,党支部若一味贯彻自己的意志就不可避免与村委会发生冲突。这样的后果,要么村支两委对峙造成不良后果,要么使体制精英一体对上负责,从而忘记了“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的落脚点。
“民进”的方式多种多样,最典型而又最不与现体制相冲突的成立农民自组织。在此过程中,“非体制精英”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他们在很多时候充当农民组织的领袖人物(他们愿意如此的前提是,农民作为权利主体的地位得到法律和事实上的承认)。其实,只要代言农民利益不再可能带不利益(如政府的打击报复),无论是出于道义还是功利考量,他们是乐意如此的。
假戏真做
即使脱离了党政的不恰当干预,自组织也并非毫无约束的胡乱组织,它必然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司法是成本比较低的权利维护机制,造成严重冲突的可能性也大大小于上访、直接抗争等方式。现有的游戏规则是有其合理性的,问题只在于,我们怎么样把“法治”这出假戏“做真”了(季卫东语)。
其实,利益多元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农村社会,对民主、法治有着极大的需求。因为转化成日常话语,民主、法治就事关农民吃得好不好,农产品价格高不高、会不会被公司任意压价等。前面提到过,农民作为合同当事方,竟然连保存合同文本的权利都被剥夺。其不合理,甚至没学过法律的人也能明白,需要的只是给农民内心已有的一般正义观念以一个“名分”,而“法治”恰恰是合适的。
从一些实例看,农民知道用合法的正当的话语包装维护自己私利的行为[10]。以法律为保障,以利益为驱动进行的体制内斗争,进而,把戏唱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