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会的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和普通村民(农民)都是博弈的主体,问题是,在这个强迫性的游戏中间,农民是没有规则制定权以及玩转它的足够力量的。其中发生支配性作用的是国家权力。国家,并非像通常认为应该的那样,只扮演立法者和仲裁者的角色。它通过党政的权威,试图直接操控农村社会的运作,而上文的分析也发现,它遭到的抵抗是微不足道的。根源就在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缺乏足够的力量,使得体制精英得心应手的掌握资源(而这正是他们与非体制精英合作的筹码)。
可以说,计划经济时代的农村是“统制社会”,即政权控制到最低层最细微的社会末梢;经济改革后步入了过渡形态的“断裂社会”,即少数上层精英结盟共同压榨人数众多的农民。两者的共性在于个体的人格和个性受到极大的压抑,个人的离心力和集体的向心力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据涂尔干概括,这种情况叫做社会的“机械团结”[9]。机械团结的结果,若非铁板一块而个体同质化(统制社会就是如此),就是一盘散沙而个体碎片化(这是断裂社会的情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断裂”的社会是高度同质化打破后,权力神话却依旧存在并发挥作用,新的权利主体已经开始艰难开拓自己权利空间的,虽然混乱但充满希望的社会。那么,农民怎样才能尽快走出“断裂社会”的权利困境呢?
现有的制度基础,是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村民自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和信访制度等。回到法律文本我们不难发现,很多时候问题并非出在“法制不健全”上面,比如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的运行,就有着比较详尽的规定。可是虽然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仍然有很多基层政府直接干涉村委会选举、运作,甚至直接指定“代村主任”。这其中有着复杂的利益考虑,这并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 然而这一切违法操作,都在“维护大局”等堂皇的话语下进行。顾准就曾指出“人民当家作主”其实是一句空话,务实的做法是“考虑怎样才能使人民对于作为经济集中表现的政治的影响力量发展到最可能充分的程度”。他还指出了一条解决“平民与贵族”分化的具体路径,即“培养更多的贵族,‘贵族’多如过江之鲫,他们自然就贵不起来。”更明白地说,就是要为农民说话、做事、学法律和发牢骚提供便利,只有当农民的才智、政治经验能支撑他们和精英们平等谈判时,真正公平的博弈机制才能建立起来。
概括起来,脱离困境的路径可如下表述:国退民进、假戏真做、公平竞争。其核心在于国家权力在农村社会不再担当执行者角色,而只从事立法和裁判,以保证农民的权利不受不合理的压制而得以逐渐自发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