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个前提性界定,下面的讨论才能顺利展开。
一、权利——一个沉重的概念
农民历来不乏朴素的权利意识。私法意义上对自己私有财产的注重,公法意义上对“诛暴君”的非程序性权利的认同,不能不说都是农民自觉其权利主体地位的表现。但“权利是一个关系性概念,它表示人与人的一种社会联系,这种联系又是以权利主体的相对分离和独立为前提的”,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的情形,都不支持权利主体的分离和独立[3]。君权过于强大,窒息了个体权利成长的希望。
从民国建立到共和国初期,国家权力(包括地方割据势力)日益向农村社会下沉以完成兵役、赋税的汲取,支撑连绵不断的内外战争需要。一些知识分子热情洋溢的致力于“乡村建设运动”,梁漱溟试图以“文化本位”的建设方法复兴中国农村[4]。这一努力无疑怀有培育农民自主自治意识的良好愿望。但这不足以抵消日趋强大的国家本位话语,农民刚刚摆脱君权神圣的阴影,又被卷进“爱国”、“革命”等宏大事业中间。
很大意义上说依靠农民夺得政权的共产党人以国家机器集中暂时分散的地权,政社合一的体制甚至有某种军事组织的色彩。权力从中央垂直插入农村社会的最底端,每一个农民都被国家规定的“阶级”、“成份”等纳入新的等级格局中,与此相伴随的,是资源汲取能力前所未有的强大。旧的宗族、乡绅势力在组织意义上被彻底摧毁,但它们党同伐异甚至复仇、械斗等负面功能却不可思议的以“阶级斗争”新名义放大了[5]。
在这一层面说,几千年以来,国家权力不断下沉的过程,就是私人权利的话语的合法性空间日益压缩的过程。农民为了免于被以“资本主义尾巴”等堂皇的名义抛弃在体制之外,就只能继续忍受“没有选择的标准的生命中不堪忍受之重的本质主义的肆虐”。[1]1949年之后,中国进行的是工业化、现代化的追赶,但农民被排斥在受益者的行列之外,就在城市利用国家倾斜的各种资源迅速发展的同时,农村社会仍然在困守着贫穷和封闭。
以农民个人视角看,1978年正式开启的农村改革,才真正开始触动,甚至可以说开始颠覆以往(尤其是近代以来)国家根据新旧各种意识形态、各种方法对农民进行严格统制的铁律。有学者把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概括为由“特殊主义”(即看重身份、血缘等)盛行的社会走向“普遍主义”(以才能竞争规定社会地位),由刚性结构社会走向弹性结构社会,从同质文化社会走向异质文化社会,从伦理型社会向法理型社会转变。[2]其次,农民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走在了城市居民的前面,开始争取“先富起来”的追赶。
经济上,农民首先受到“放权让利”的政策的好处,拥有了自主经营的权利;政治上,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制度性参与政治生活提供了依据。虽然,以“松绑”
为名进行的改革,诚如其名,乃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解放。但是,一旦为农民私人权利豁开一个小口,接下来的利益分化、身份淡化、思想多元化就是合乎逻辑的后果。而正如前面论及的,这些分化正是权利生成的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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