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的观念的转变同样对我们有启发。一个社会对领导人(包括各种行政官员)的私人道德期望比较高意味着对制度的作用不放心,实际上隐含着制度不合人意,制度不完善或制度没有有效地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对个人的道德谴责上。但这不是说我们不该对行政官员有道德的要求,而是说对他们的私人道德不应该太多的关注,相反,更应该注意的是他们的公共道德。而公共道德的建设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制度建立和完善,所以,制度才是最重要的。按经济学的理论:人是理性的,而且人都是机会主义者。只要制度存在漏洞,就一定会有一些人钻制度的空子(当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会这么做)。在一般情况下,人们会选择收益大于成本的行为。如果一个制度提供的是违法比守法收益更高,那么,违法就会成为许多人的选择,对个人进行道德教育是不能改变他们的选择的,这反而可能会忽视对制度的完善的要求。从长远的角度,对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三、道德争论不能解决道德分歧
我们经常说:真理越辩越明。对于道德问题,是否同样如此?即,争论是否有助于道德分歧的弥合?回答是否定的。我们可以用康德对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回答这个问题。按照康德的理论,真理问题属于纯粹理性,而道德问题属于实践理性,因此,用认识论的方法无法解决道德上分歧和争论。或者说事实判断不能推出价值判断。这是从休谟到康德以及后来的许多人对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关系的通常看法。但波斯纳的观点和他们相比还是有所不同。他认为道德争论对解决道德分歧意义不大,“道德词汇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副现象或是打嘴仗,并且实际上很虚伪。”[13]他认为道德哲学和道德哲学家不能给我们提供什么有价值的指导。另外,尽管他也接受休谟和康德的基本观点,但他并不认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之间不可沟通,而认为有些价值问题可以通过转化为事实问题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或者说,有些问题在原来是价值问题,但现在(也包括将来)可能转变为事实问题。
随着道德的多元化,传统的道德绝对主义已经没有市场。取而代之的是不同的群体、不同的个体有不同的道德和价值观念。[14]价值的多元必然导致不同价值观念之间争论的增多。这就是现世的道德状况:道德共识很难产生,道德争论不可避免,而且会比较激烈。但波斯纳认为:道德争论其实是不解决问题的。因为产生道德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存在,所以,在任何时候,道德问题总是会引起争议的,但争论的热烈并不会对解决问题有什么帮助。波斯纳说:“如果这个社会是道德多质的,那么道德原则所起的作用就是作为论点而不是作为标准”。[15]事实上,法律人在处理和法律有关的道德问题时,同样面临许多争论,很难达成共识。导致在道德方面无法达成共识的那些不确定性因素,同样会导致在司法方面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希望以道德哲学来指导司法实践,是不太说得通的。
波斯纳还认为:道德争论还和我们对事实缺乏足够的了解有很大的关系。“在一种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道德争论会进行得最为激烈;当人们缺乏可以客观重复的知识时,他们就会退守,依赖根植于个人心理和教养的直觉和个人经验。但这对法律没有多少帮助,因为这种辩论对事实了解得很少,并且也抵制了科学的精神”。[16]比如,对鬼神或者上帝的存在以及它们对人类影响的争论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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