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政治”与言论法治
阚敬侠
【关键词】短信;言论自由;法治
【全文】
据2007年7月22日新浪网援引中国新闻网转引《法制日报》记者的一篇报道,河北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06年国庆节前夕发生一起“短信事件”,县里18位干部接到一条内容下流、指向县人事局领导和县委县政府的短信,县人事局局长次日9月29日报案,县公安局以涉嫌侮辱罪立案调查。县妇联副主席齐某因受怀疑被传唤、刑事拘留、取保候审一年。12月,县委宣布免去其县妇联副主席一职,理由是:“涉嫌利用短信侮辱他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不予立案,但齐某对党不够忠诚老实,不向组织说实话。”负责此案的公安局领导因办案不力被县委通报批评。齐某的申诉引来省市调查组来县里调查。报道还说,近年来因发短信而引起的政治风波如安徽五河短信案件和重庆彭水诗案,都是一介平民因发短信而引起的案件。前者是两个老师向县领导发短信反映情况而被刑事拘留,并且上了本县电视台而名誉扫地;后者是重庆的一位小公务员因写诗歌针砭时事被认为诽谤而被捕。这都属于“短信政治”范畴,这些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短信大多涉及当地领导层的人事矛盾和对当地党政工作的评价。在通讯发达的今天,如何看待这些信息的性质,如何适用法律手段处理此类案件,也给相关部门出了一个新课题。
这篇报道没有继续说出的话,大概是关于言论自由的敏感话题。如果记者对此也如此顾虑,又能期望普通人怎样去做呢?网络时代给我们带来很多好的和不好的东西。所谓好坏,自然首先基于我们内心的一套价值判断标准。很多人感到,网络使他们更自由。也同样有很多人感到,网络使他们更担心。但是无论如何,网络终归是个好东西,因为它代表时代的潮流,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因此,对于网络带给人们的某些担忧,是可以在不影响网络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下予以合理解决的。
关于网络的上述寓言同样适用于所谓的“短信政治”。这其实是一种政治言论。政治言论的存在,古老而源远流长,如同人类的生命,它的实质则是社会的生命。这是进化论和现代社会科学的共同体察,基本上可以看作为社会公理。这就是为什么所有的现代国家无不在
宪法中规定“言论自由”。所谓“言论自由”,就是指言论自由是原则,而不自由是例外。
这个例外是什么呢?就是不能超越
宪法和法律的限度。但我们不能因此说,这个例外包括不能侮辱他人、不能危害国家和社会。要知道,任何言论对任何人,包括国家和社会必定都会存在一定的好或不好的影响。正因如此,为了防止他人特别是国家和社会的专断,人类才发明了
宪法和法律来保证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如同今天的互联网络,言论自由在本质上代表了社会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本力量,但它确实有好处也有害处,只是看对什么人、什么问题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