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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研究

法院认为,张文东婚外与刘芳发生两性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因双方系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等行为,因此,对婚外性行为之双方均系故意为之,且是一种违反性道德的行为。所以,双方对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责任,不存在补偿问题,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受法律保护。张文东与刘芳间的赠予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双方约定的给付因合同无效而成为不法原因给付。因此,法院驳回了刘芳诉讼请求和张文东要求刘芳返还2万元的请求。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49]周枏:《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2页。
[50]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5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页。
[52]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页。
[53]王利明等:《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83页。
[54]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38页
[55]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律师世界》,2002年第5期,第6页。
[56]转引自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5页。
[57]日本大判昭四·一二·二六·新聞三〇八一·一六、大判大三·一一·二〇民録二〇·九五四。[日]四宮和夫:《民法総則》(新版)、株式弘文堂、昭和51年版、第156頁。
[58]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5页。
[59]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92页。
[60]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31页。
[61]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页。
[62]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1页。
[63]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2页。
[64]例如,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沈阳支行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公布(2002)第55号,民事裁定书(2000)经终字第38号)本案三份保函均约定:“本担保函有效期自本担保函开出之日起,到租赁合同执行完毕为止。”在上述约定中,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虽然作出了约定,但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时间。诉讼时效经过中止、中断、延长,可能最终持续很长时间,但这是不断地发生法律所规定的事由累积而成,如果承认上述约定的保证期间明确,则必然造成承认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排除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作用的结果,从而使保证人处于一种随时可能承担责任的不利境地。因此,本案三份保函的保证期间应认定约定不明确。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65]武雪丽:《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立法规定及其影响研究,http://www.law110.com/lawstudy,2007年3月1日访问。
[66]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页。
[67]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35页。
[68]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7~48页。
[69]以姜俊英诉豫北大厦合同纠纷案为例:1989年11月,豫北大厦商场为促销彩电,承诺顾客在购买彩电满10年后可以退还本金,姜俊英在豫北大厦购买了彩电一台,单价2938元,豫北大厦给姜俊英开具了售发货票,同日在新乡市公证处对姜俊英的购买行为及退款承诺予以了现场公证。1999年11月23日,豫北大厦承诺的返还本金日期届满后,姜俊英向豫北大厦主张退还购买电视机的本金2938元,豫北大厦拒绝退还,致使姜俊英诉至法院。被告豫北大厦辩称:被答辩人按市场价购买了货真价实的电视机,并进行了使用,已实现了其使用价值,如果再由答辩人偿还被答辩人购买之本金,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二)对此保证返还本金的承诺明显违反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11月16日下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不正当行为的规定》,答辩人的返本销售行为是一种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行为,理应予以撤销。法院认为,姜俊英与豫北大厦的买卖电视行为合法有效,豫北大厦在销售电视时承诺十年后返还姜俊英购买电视本金,系豫北大厦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背当时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判决豫北大厦按承诺返还姜俊英购买电视机的本金,并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银行利息。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70]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第202页
[71]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72]《法国民法典》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应从契约中寻找缔结契约之诸者当事人的共同本意,而不应局限于用语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查明真实意思,并且不得拘泥于所用词句的表面意义。《瑞士债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解释,应当考虑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由于差错或者有意掩盖合同的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正确的词语或者表达方式。《意大利民法典》第1362条规定:在解释契约时,应当探求什么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不应当局限于语言的字面意思。为了确定当事人的共同意愿,应当全面考虑包括契约成立后在内的行为。以上规定都体现了主观主义的原则。
[73]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转引自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3页。
[74]李永军:《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4页。
[75]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76]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6页。
[77]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78]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0页。
[79]邵文杰:留意劳动合同中的隐含条款(案例答疑)http://www.people.com.cn ,2007年2月10日访问。
[80]例如广州市添富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分公司等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堤田经济联合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4)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271号,合同约定原告将属下企业堤田回力鞋材厂的设备、商标以200万元转让给被告添富公司。对于 “商标”的真实意思,原告和被告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由于堤田回力鞋材厂确实没有注册商标或其它商标,故从该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的其它条款等来看,其应是指包括原堤田回力鞋材厂厂名在内的无形资产。佛山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2007年2月10日访问。
[81]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姚中坚诉科学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约定书籍重印或再版时应支付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籍重印时,科学出版社根据国家版权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作品重印时只付印数稿酬而不付基本稿酬”的规定,拒绝支付基本稿酬。法院认为:《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中只涉及了重印的问题,并不涉及再版时稿酬如何支付的问题,实践中再版的一般要重新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对合同同一条款的解释应是一致的,不能任意进行解释,不能理解为重印的只支付印数稿酬,而再版的要支付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82]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3页。
[83]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34页。
[84]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6页。
[85]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7~668页。
[86]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87]彭汉英:《财产法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140页。
[88]例如袁汝荘与佛山市南海区和顺镇逢涌村逢西村民小组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交纳承包款的时间共分两期:“第1期从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每年承包款为50000元。第2期从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每年承包款为70000元,每年12月缴交下一年承包款,如过期不包则作袁汝荘自动弃包,逢西村民小组有权终止合同。”由于第1期与第2期之间是句号隔开,承包方因此认为第1期并没有要求在当年12月缴交下年承包款,其迟交承包款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如果严格按合同文本,第1期承包款的缴交时间无任何限制,这显然是不符和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由此判断承包方的主张不能成立。(2005)佛中法民一再字第28、29号。佛山法院网,http://www.fszjfy.gov.cn,2007年2月10日访问。
[89]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7页。
[90]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1页。
[9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77页。
[92]参见何宝玉:《英国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50-587页。
[93]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销售服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为例:双方先后签定了《保险协议》与保险单(含保险条款),两者内容存在差异,后发生争议。原告神龙公司根据合同法41条认为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时,仅应以《保险协议》为准。法院审理认为:二者均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协议》属于保险单首部所指的附加条款;《保险协议》以手写体或打印体在保险单上载明,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因此,如果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约定不一致而导致相关内容矛盾,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以《保险协议》的约定为准。但是在本案中,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约定只是内容宽泛程度上的不一致,并不导致相关内容矛盾时,则保险条款与《保险协议》的相关内容是一种并列的、互为补充的关系,《保险协议》与保险条款应该同时适用。因此,神龙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94]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95]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6页。
[96]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0页。
[97]以肖涛诉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分公司电信代理合同案(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04)衡铁法民初字第8号)为例: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认为:本案被告虽提供电信业务代理合同的样本,但每个条款都经过了双方的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该合同是一般合同而非格式合同,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http://vip.chinalawinfo.com/newlaw,2007年2月20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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