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法方面
笔者通过《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检索到了了81个有关援用了
合同法125条判决的案例,91个援用了
合同法第
41条的案例。以及大量援用了
合同法第
61条,
保险法第
30条的案例,虽然仅仅是数以万记的合同争议案件中的一小部分,但从中也可以管窥我国合同解释活动的概貌:首先,法官的解释水平参差不齐。从横向比较,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判决书在形式上普遍比落后地区的裁判书篇幅长。在内容方面,关于合同解释的部分说理比较透彻,适用法律较为恰当;从纵向比较,中、高级法院法官对合同解释理论的理解和运用水平明显高于基层法院法官的水平。其次,通过对经过二审判决生效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基层法院的判决书中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引用法条不严谨,例如案件中不存在适用
合同法第
41条的情形,仍然写“根据
合同法第
41条” [116]二是对法条的理解片面,例如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在被保险人的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时仍然以
保险法第
30条为依据作不利于保险人的判决。[117]要改善这一状况,必须提高法官的理论修养,加强典型案例的汇编和学习。
(三)学术研究
笔者在《中国期刊网》数据库中输入“合同解释”检索并浏览了上百篇论文。发现绝大多数论文存在四个明显的问题:一是论文内容雷同,原创的东西少,重复的部分多。这些论文大量发表在非核心期刊上;二是研究模式僵化,最普遍的模式是引用→注释→比较→折中。三是研究方法单一,通常是从理论到理论,很少进行实证分析,几乎没有经济分析和社会学分析。四是直接引用外文资料的很少,有引用的基本上是英文资料。反映出论者普遍外语水平差,语种单一的问题。象史尚宽、陈朝璧先生那样精通多国语言、著书作文必遍览各国文献的学者几乎不存在。以上问题也可以说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种普遍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旨所限,笔者对此不作探讨。
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 [118]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研究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辨证唯物论告诉我们:理论指导实践,实践检验理论、修正理论和发展理论。合同解释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创新应当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并广泛借鉴国外研究成果。法学研究应当多作实证分析,并可借鉴社会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其他研究方法。
后 记
笔者出生于西南地区的一个教师家庭,幼承庭训,求知若渴。寒窗二十载,南渡北上,三进大学,学习了三个专业。而今已过而立之年,高堂发白,稚子待哺。遂以燕园作为求学的终点,以本篇论文终结学生生活。
半年来、穿梭于图书馆与招聘会之间,在忙忙碌碌中写下了这些文字。至今功德圆满,而个中苦乐,惟有自知。
在论文定稿之际,首先要向我的导师尹田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入学以来,选修了他主讲的民法总论、民法分论、
物权法三门课程,在他充满睿智和思辩的讲解中得以初窥民法殿堂的宏大与深邃;他那大器晚成的人生经历和独特的学术品位更令我敬佩不已。论文从选题到定稿,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尹老师的悉心指导。
其次,我要感谢为我讲授民商法课程的刘凯湘老师、佟强老师、张谷老师、王成老师、谷凌老师、薛军老师,以及理论法学、刑法学、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的各位恩师。入宝山不甘空手而归,三年来选修了各个学科的多门课程,与各位恩师和学友共度的时光,将成为我一生最美好的回忆。
我工作时的上司、永远的朋友大谷雅昭先生和绫子夫人多年来对我关怀备至,指导我工作、帮助我学习日语、馈赠我书籍和盘资。今先生伉俪已归东瀛,山长水阔,难得一见。惟有致力于中日友好与合作,方不负先生之望。
多年来,我的父亲、母亲及大姐对我求学给予了无限的鼓励和支持,使我得以从偏僻的山村走到人文荟萃的都市,从闭塞的西南走到开放的南国再到壮丽的北国;我的妻子薛振芳女士独力承担起家庭的重担和养育孩子的责任,使我得以潜心向学,以优异的成绩圆梦燕园。对他们的愧疚和感恩,尽在不言之中……
陈兴杰
于北京大学
2007年3月18日
【注释】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3页。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自序。
[3][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56页。
[4]梁慧星:《合同的解释规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35页。
[5]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5—406页。
[6]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96页。
[7]韩世远:《
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91页。
[8]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47页。转引自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9]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页。
[10]徐涤宇:《论合同的解释》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1页。
[11]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8页。
[1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页。
[13]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5页。
[14]苏号朋:《格式合同条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15]按《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契约的解释不仅指对契约文义的解释,还包括对习惯上条款的补充。在英美
合同法专著中,合同解释的内容包括合同漏洞补充以及众多的后果承担规则。
[16][日]四宮和夫:《民法総則》(新版)、株式弘文堂、昭和51年版、第156頁。
[17][日]川島武宜編集:《注釈民法(3)·総則(3)》、有斐閣、昭和48年版、第41頁。
[18]参见邱聪智:《民法研究》(一),台北,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50页。转引自徐涤宇:《论合同的解释》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6页。
[19]科宾语。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27页。
[20][日]四宮和夫:《民法総則》(新版)、株式弘文堂、昭和51年版、第156頁。
[21][日]铃木禄弥:《民法总则讲义》(改订版),创文社,1999年第7版,第115页。
[22]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页。
[23]尹田:《论意思自治原则》,《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3期,第39页。
[24]日本有类似判例:证券公司将自己的名义借给他人经营,行为无效,但借用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有效;违反外汇、外贸管理法的某些行为在
刑法上违法,但在私法上有效。[日]遠藤浩等:《民法(1)·総則》、有斐閣、昭和56年版 第132~134頁。
[25]参见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法学思潮》,载于梁慧星主编:《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1~179页。
[26]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页。
[27]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0页;[日]四宮和夫:《民法総則》(新版)、株式弘文堂、昭和51年版,第159頁;[日]川島武宜編集:《注釈民法(3)·総則(3)》、有斐閣、昭和48年版,第43頁。
[28]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16页。
[29][日]鈴木禄弥:《民法総則講義》(改訂版)、創文社,1999年第7版,第114~115頁。
[30]参见陈阮雄《民法总则新论》,第620页。转引自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9~30页。
[31]胡基:《合同解释的理论与规则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3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组织翻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转引自潘荣伟:《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http://www.chinalawedu.com,2007年3月5日访问。
[33]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尔逊指出:“在许多案件中,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水乳交融,无法区分。”美国最高法院把法定术语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事实的裁定视为既是法律裁定又是事实裁定,英国法学家德·史密斯指出,“法院用来区分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标准一直不统一。”参见潘荣伟:《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http://www.chinalawedu.com,2007年3月5日访问。
[34]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7页。
[35]JackBeatson:TheScopeofJudicialReviewforErrorofLaw,TheLawQuarterlyReview,Vol.4,No.1,Spring1984.转引自潘荣伟:《行政诉讼事实问题及其审查》,http://www.chinalawedu.com,2007年3月5日访问。
[36]参见李永军:《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王利明:《
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7]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指南》(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3-477页。
[38]《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普及本,第418页。
[39][日]遠藤浩等:《民法(1)·総則》、有斐閣、昭和56年版、 第136頁。
[40]例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第1133条规定:如原因为法律所禁止或违反公序或良俗时是为不法原因。第1131条规定,基于不法原因的债不发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138条的规定:(1) 法律行为违反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2) 特别是法律行为系乘他人的强制状态、无经验、判断力欠缺或显著意志薄弱,使其对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财产上利益的约定或提供,而此种财产上的利益对于该给付显失均衡者,该法律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41]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民商法论丛》第19卷,转引自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2007年2月20日访问。
[42]Well et Terré,Droit civil,no.240,cité par Flour et Aubeit. 转引自 尹田:《论“不公正胜于无秩序”》,《民商法论丛》第19卷,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2007年2月20日访问。
[4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6页。
[44]尹田:《法国现代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45]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46]陈岑:《对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判决的三点质疑》,http://www.law-lib.com, 2007年2月10日访问。
[47]例如梁冬夫妇诉吴某案,55岁的梁冬瞒着妻子先后16次汇寄给与小自己25岁的情人吴某现金24.65万元。事发后,梁冬夫妇联手起诉到法院要求吴某归还“欠款”。法院一审认定梁冬赠与情人巨款的行为并不违法,驳回了其起诉。原告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梁冬和吴某的“两性关系”是婚外性行为,基于这种关系的赠与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吴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载于《北京大学电子法务软件系列:中国司法案例数据库(专业版)》
[48]例如刘芳诉张文东赠与合同纠纷案:18岁的女子刘芳到武汉一咖啡店打工,认识了常来此消费的已婚男子张文东。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35岁的张文东和刘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刘芳怀孕后,要张文东与其妻子离婚,而张文东则让刘芳打胎,刘芳以此为要挟,让张文东赔偿青春损失费15万元。后经协商,张文东为刘芳写下一张欠条:“我和刘芳发生一段爱情关系,因为我已成家,不能与她一起生活,使她在感情上受到了伤害,我愿在经济上给她一些补偿,给现金12万元整。现付清2万元,欠10万元于2005年7月1日付清。今后我们不再有任何关系。”两人在欠条上签字后,刘芳做了人流手术。后因张文东一直未按协议给付欠款,刘芳便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张文东给付补偿金10万元。在庭审过程中,张文东提出反诉,要求刘芳返还一年前已给付的2万元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