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研究
陈兴杰
【摘要】合同解释是
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也是民事审判实务经常面对的工作。我国关于这一制度的立法因过于原则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研究中存在着一系列模糊的认识;部分法官对合同解释理论所知较少、理解不透,以至出现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合同解释传统理论的总结和反思,澄清了对合同解释一系列基础性问题的认识;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国内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较为全面地总结了合同解释的原则、方法和规则。
论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构成。引言概述了本文的写作缘由。正文部分分四章:第一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基础性问题,包括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合同解释的范围与解释目的、合同解释的基准、合同解释的法律性质四个部分。笔者认为合同解释的主体仅限于讼争合同的裁判者,包括法官和仲裁员;合同解释的客体是意思表示。合同解释的范围包括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合同解释的目的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合同解释的基准依次是强行性规则、公序良俗、当事人意思、习惯、任意性规则。合同解释的法律性质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混合体。
我国理论界普遍存在的混用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三个概念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明确的区分。第二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原则。合同解释原则以秩序、公正、自由等民法的基本价值为基础,表现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最小介入原则、目的解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客观相结合原则。探讨了各项原则的内涵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第三章探讨了合同解释的方法。其中文义解释是最基本的方法。字词、数字、符号的含义须结合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因素考察。论理解释分为扩张解释与限缩解释。整体解释包括指将合同行为作为整体解释及合同载体作为整体解释两层含义。换位解释与场景模拟即设身处地探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参照与准用包括参照国内判例、参考国外立法和判例、无名合同参照有名合同的规定等内容。合同解释也可以借鉴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学科的方法。
第四章论述了合同解释的规则,分为四部分:其一是对合同解释的前置性问
题,即对合同的种类、成立、合法性、效力的判定规则;其二是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首先论述了各种条款的效力位阶,其后论述了格式条款、隐含条款、免责条款的解释规则、其三是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其四是不利后果的分配规则。
结语部分总结了本文对合同解释理论的完善与创新;概述了我国关于合同解释的立法、司法、学术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提高司法水平以及促进学术研究的意见。
【关键词】合同解释;解释原则;解释规则;解释方法
【全文】
引 言
王泽鉴先生指出:“法律人的主要工作在于解释,其客体有二,一为法律;一为意思表示,二者均在正确理解其解释对象。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与法律解释同受重视,亦属法律人应予掌握的能力技巧及艺术。” [1]笔者在北大求学期间,曾经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实习,从事法官助理的工作,协助法官处理了多起合同争议案件,对合同解释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有了较深的认识:合同解释普遍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解释过程失之毫厘,断案结果谬以千里;合同内容千差万别,合同解释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众多的方法和规则。我国《
合同法》第
125条对合同解释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对《
合同法》对这些原则的适用缺乏进一步的指导和规范。通过对法院公布的众多案例的研习,发现部分法官对合同解释理论存在所知较少、理解不透以及法条适用不当的问题。国内
合同法专著一般都辟有专节论述合同解释,但往往流于对法条的注释;关于合同解释的论文数以百计,其中高质量的论文也不乏见,但往往执着于抽象理论的探索。而更多的论文则流于对资料和法条的引述与重复。由此,笔者萌发了以合同解释作为毕业论文研究课题的想法,在导师尹田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了这篇论文。
“法学乃实用之学,旨在处理实际问题。” [2]本文的定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的比较分析以及对国内司法实践的实证研究,澄清对合同解释基础性问题的认识,并总结出一份可供法律实务工作者学习和参考的资料。因此重点不在于抽象理论的提炼,而在于对具体解释原则、解释方法、解释规则的探索。
第一章 合同解释的基础性问题
一、关于合同解释含义的既有学说
“合同”作为法律用语,各国立法和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为之下过多种定义。按我国《
合同法》第
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通常以语言文字为载体,而语言文字的含义具有多义性、不稳定性和模糊性。卡尔•拉伦茨指出:语言是一种不断变化着的,具有适应能力的,常常充满歧义的表达工具。某个表达方式的意义,可能随着它所处的不同的上下文,它所指的不同情况以及说话者所属的阶层所独有的表达特点,而具有不同的意义。[3]在应然意义上,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外观上完美无瑕的合同往往隐含着争议。合同争议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裁判者必须运用法律思维、遵循一定的原则、运用一定的方法和规则进行解释,并依法作出判决。关于合同解释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因法系、国家、法域而异。研究合同解释,应当立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国司法实践并借鉴国外立法和判例。
在展开论述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合同解释的概念。关于合同解释,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下过多个定义,择要列举如下:
梁慧星:合同解释是“法院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即对于合同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的解释。” [4]
王利明:合同解释“是指法官或仲裁员依据一定事实、遵循有关的原则,对合同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准确说明。” [5]
崔建远:合同解释“是确定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思”,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出的分析和说明。[6]
韩世远:所谓合同的解释,是对于既已成立的合同确定何为其内容的一种作业。[7]
邱聪智:一般以为契约解释是把握契约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意义,以阐明当事人真意,从而确定或补充契约内容之作业。惟就实情而言,文字解释之情形占大部分,故亦有认为,契约解释是把握契约文字上当事人真意的作业。[8]
胡基: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确定合同的性质,补充合同隐含条款、明确合同含义等,狭义的合同解释仅指明确合同条款含义。[9]
徐涤宇:广义的合同解释包括三种;阐明解释、补充解释和修正解释。[10]
王泽鉴:契约解释可分为阐释性的契约解释及补充的契约解释,前者意在探求契约条款的规范意义,后者意在填补契约漏洞。[11]契约解释包括契约种类辨明,契约是否成立,契约条款解释三个层次的问题。[12]
尹田:法国民法中的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设立的权利义务予以更为具体的确定。[13]
苏号朋:在英美法上,一般认为合同的解释就是法院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明责任归属的作业。[14]
上述十种观点,按其内容可分为三类,一是狭义说,认为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内容含义的阐明。梁慧星、王利明、崔建远、韩世远等先生的观点属此;二是广义说,认为合同解释包括阐明解释、补充解释。王泽鉴先生可为代表。法国法、英国法中的合同解释概念是从解释的目的予以界定的,结合《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和英国判例规则,其含义当属广义说;[15]三是最广义说,认为合同解释包括阐明解释、补充解释、修正解释。这一观点较早见于日本学者的著作,[16]为我国台湾学者和大陆学者所引用。关于合同解释是什么,上述观点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合同解释等同为解释的结果,另一类将其界定为一种作业即行为。笔者认为:行为与结果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首先必须明确合同解释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行为。合同解释概念的界定,应该考查相关的诸多因素。
二、合同解释的主体与客体
主体是指从事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从字面意义理解,合同解释亦即对合同的解释。合同当事人、法官、仲裁员、律师、学者甚至任何人都可以对某一合同争议发表自己的见解,但是只有受案法官或受案仲裁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解释才可能对合同权利义务的确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他人的解释或许对查明案情或者学术研究有一定的价值,但不会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效果。因此,合同解释作为司法行为,其主体应该限定为讼争合同的裁判者,即法官或仲裁员。
客体是与主体对应的概念,是进入主体活动领域、为主体所指向的客观事物。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核心的构成要素,法律行为的解释也可以称作意思表示的解释。[17]梁慧星教授对合同解释所下的定义揭示了合同解释的客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但将意思表示等同于合同的“文字、词句、用语、条款。”事实上,意思表示不仅表现于合同行为的结果,还表现于行为本身。行为结果包括合同书及相关文件所载的内容。通常是书面条款、明示条款,但也可以是口头条款、隐含条款;行为包括作为与一定条件下的不作为。其中缔约行为最能反映当事人意思,但考察履约行为、违约行为也有助与认定当事人意思。
三、合同解释的范围与解释目的
(一)合同解释的范围
关于合同解释的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分为三种:狭义说仅指阐明解释;广义说包括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最广义说包括阐明解释、补充解释、修正解释。阐明解释是指对合同语义进行分析和说明。补充解释是指基于合同的目的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探求,对合同中应予约定而没有约定的条款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条款予以补充。至于修正解释,是指法院无视当事人本来所表示的意思,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平诚信之衡量,对合同进行价值判断,进而拟定合理妥当之特定合同意思,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动之作业。[18]合同解释的基本含义是对含义模糊的条款内容进行解释,即阐明解释。然而,事实上在立法、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合同解释的含义和范围都超出了阐明解释的范围。在立法方面,大陆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法国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都设有“契约的解释”一节,内容包括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四章的内容包括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也包括了阐明解释和补充解释。在我国,
合同法专著关于合同解释章节的内容基本上都超出了狭义合同解释的范围。例如崔建远主编《
合同法》持狭义说,其“合同的解释”一章包含了合同漏洞补充的内容。王利明著《
合同法研究》持狭义说,其“合同内容的解释”一章中有专节论述合同漏洞的填补。韩世远著《
合同法总论》持狭义说,也将合同漏洞的填补纳入“合同解释”一章中。由此可见,即使是主张狭义说的学者也不自觉地认同了广义说。笔者通过中国期刊网检索到了上百篇有关合同解释的论文,绝大多数的论者也持广义说。通过对立法传统和学术研究成果的考察,可见广义说已经形成通说。
关于修正解释,适用于按当事人的表示意思确定法律后果违反法律或法律原则的场合。修正解释的实质是合同的司法变更。称之为解释,不过是一种 “方便的伪装”。[19]通过对我国公布的大量合同争议案例的考察,笔者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诚如日本学者四宫和夫所言,阐明解释也融入了法律行为内容补充乃至修正的原理。阐明解释与补充解释、修正解释实际上是密切结合的。[20]将修正解释从合同解释中独立出来研究虽无不可,但无实益。因此本文的论述也不排除修正解释。
基于对传统的尊重,笔者认为合同解释宜采广义说:合同解释,是指法官、仲裁员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合同内容进行分析说明以及填补合同漏洞的行为。合同解释的前置行为包括对合同种类、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的判断;合同解释的本体包括合同条款解释、合同漏洞补充;合同解释的后果包括不利后果的分配、合同的司法变更等问题。对合同行为的价值评价贯穿于解释行为的始终。
(二)合同解释的目的
关于合同解释的目的,《法国民法典》第1156条规定:解释契约,应从契约中寻找缔结契约之诸当事人的共同本意,而不应局限于用语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查明真实意思,并且不得拘泥于所用词句的表面意义。《瑞士债法典》第18条规定:对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解释,应当考虑合同当事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和当事人由于差错或者有意掩盖合同的真实性质而使用的不正确的词语或者表达方式。《意大利民法典》第1362条规定:在解释契约时,应当探究什么是当事人的共同意愿而不应当局限于语言的字面意思。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有近似规定。由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大陆法系立法普遍认为合同解释应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我国《
合同法》第
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笔者认为:探求当事人“共同意愿”或“真实意思”主要是阐明解释的目的,补充解释的目的在于填补合同漏洞,其所表现的意思是基于对合同目的的判断和对当事人意图的推测而作出的。至于修正解释,则是裁判者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司法变更。因此,合同解释的目的应当是为公正裁判提供合理的支持,探求真意、补充漏洞乃至修正解释只是解释的手段。
四、合同解释的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