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个人与国家的程序化互动——辛普森案的思考与启示

个人与国家的程序化互动——辛普森案的思考与启示


寻锴


【摘要】辛普森案由于当事人的显赫地位和最终结果的“出乎意料”而广为人知,然而在司法过程中,个人的社会地位、种族归属和权力大小等因素在直接意义上已被程序消解,法官根据庭审带来的信息以自由心证作出判决。辛普森被公众认为“实际上”杀人但在“形式上”是无罪的;这个例子非但不能否定法律程序屈从于金钱或者权力,恰恰相反,它以极端的形式彰显了司法程序的独立性以及其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当然,我们亦不能取消对法律程序脱离法律价值的危险进行深刻的反思。
【关键词】辛普森案;个人权利;国家权力;司法程序
【全文】
  一、案件的简要回顾
  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科妮尔及其男友被杀害于寓所前,洛杉矶警方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提起“双重谋杀”的指控。控方认为其拥有大量的证据证明辛普森就是杀人凶手,但经过一年多的审讯,加州最高法院法官兰斯.伊藤宣布:加州公民辛普森谋案经已授权的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1]辛普森之所以被裁定无罪,主要是因为辩方律师抓住了控方缺乏直接证据,以及对有种族歧视倾向的警察的质疑,使指控归于失败。
  当然,有一些因素,如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员组成,辩方律师的精湛的辩论技巧以及美国法院乃至美国社会对种族歧视问题的警惕,也在司法过程中发挥了一些影响。很难说,哪一个因素起了实质性的决定作用,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辛普森出色的运用了美国司法程序中可能对其有利的因素,并积极参与到与控方的对抗当中,最后赢得了胜利。当然,有人对辛普森案结果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以及是否让“杀人者”付出对等代价提出质疑;但不可否认,在法官宣判的那一刻,多数美国人都意识到应该服从此判决。这并不主要来自其对判决实体内容的肯定,但代表了公众对判决“程序正义”的认同。
  二、司法程序:个人与国家的博弈规则
  在司法过程,尤其是刑事司法过程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对抗表现得淋漓尽致。个人以公民身份授权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立法、行政、司法各国家权力为维护个人权利而行使特定的职能。(可能从属于行政机关的)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实际上是启动对危害国家统治秩序以及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的追责程序;司法机关依法听取控辩双方的对抗性陈述,作出判决的行为,则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是否应当受到惩罚。
  在文明国家,司法程序才是决定个人在国家的指控面前是否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法律责任)的最终机制。与政治问题不同,法律问题往往遵循着严格的程序主义和“向后看”的原则,它必须排除那些虽然在道德判断上也许是极具价值的因素,以及那些在政治家看来必须予以考虑的“春秋大义”。 即使某些价值判断是必要的,那么也是以法官的自由心证为基础的,“溶解”于程序之中的价值判断。甚至更多的时候,为了打破政治僵局或解决疑难问题,会把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去处理。[2]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