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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司法权的中国特色限制


参见刘利平《人大个案监督权宪法依据存疑》,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法官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得出的终局性结论,能否在严格意义上称之为“错误”?这里的“错案”仅表明有的案件的确与很大一部分所认定的正义或利益相左的事实,而不代表我同意他们的观点。

在安徽,甚至有法院主动申请人大监督的案例。参见王晨光、张沪宁:《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以人大个案监督的主要程序为着眼点》,载于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121页。

玥、强世功:《在“案件监督”与“行为监督”之间——从共和政体的角度来思考“个案监督”》,载于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80页。


作为个案监督典型的重庆市一起标的20万的民事债务纠纷,竟使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历时6年,法院作出14个裁定和判决,堪称一场“司法游戏”。关于这个马拉松监督案,参见蔡定剑:《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的一起马拉松监督案》,载于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61-468页。

参见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版,第27-29页。

这里引用一句上文提到的重庆马拉松监督案中一位人大代表的话:一个男人,也是一个领导,为了企业合法的利益跪在了外人面前痛哭,一定伤心到了基础。作为人大代表行使我应有的监督权“。参见蔡定剑:《全国人大代表进行的一起马拉松监督案》,载于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463页。


【参考文献】胡夏冰:《司法权:性质与构成的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5月版。

蔡定剑主编:《监督与司法公正——研究与案例报告》,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版。

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

林伯海:《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的分析与构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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