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法律评价和社会评价矛盾
“做人民满意的法官”、“执法为民”等一系列充满政治口号性质的词汇经常出现在司法机关的正式文献中。这与中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分不开,同时也反映了法官对司法社会评价的关切,一些地方的法院实行“民主测评”更直接把公众对法官的评价同法官的职位升降甚至任免挂钩。可以说,中国古代传统司法中道德伦理对司法的入侵以及共和国以来马锡五审判方式对“群众意见”的重视直接影响了今天的司法运作。
个案监督的思想渊源直接来源于司法民主、实体正义至上的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原本司法过程“不仅意味着一个特殊的知识运作过程,而且意味着一种特殊的思考纠纷的方式,这种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方式构成了现代法治的根本特征。[⑧]”一旦同时作为民意机关的人大介入司法过程(尤其是介入终审判决作出前),社会评价先于法律评价占据了法官的思维空间。如果说媒体的评价也许还无法对法官形成任何强制的话,人大的评价就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实体结果。很难想象生活在中国的地位并不崇高的法官能够在面对重重压力时,仍秉持法律人的执著仅服从法律和良知作出裁判。最可能的结果是,法官放弃或损害严密的法律逻辑推理,转而屈从于强大的外部压力。法官本应拥有的刚直不阿的品质,就会在一次次的妥协和依赖中消亡殆尽。
公正与效率价值的互克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追求,但效率也是必须考虑的价值因素。司法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人们无法穷尽真理,所以在发生纠纷时,借助形式性极强的司法过程,试图达到相对公正的解决。司法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拥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任何人包括法官都无法保证他的判断完全符合客观真实,如果对生效的终审判决再行改变(即使它的确“错了”),不仅会从根本上否决司法的权威,使最严肃的事情变成了玩笑,而且会给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
个案监督往往由当事人通过上访、申诉、拉关系等途径发动,经由人大的专门机构如内务司法委员会或法制办公室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对法官进行质询,最后启动法院的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时甚至达到惊人的程度[⑨]。这样的监督方式,即使打击了一些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实现了所谓的“个案公正”,但其成本效益两相比较明显是无效率的。况且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最无效率的司法,往往也是最不公正的司法。
二、 个案监督的实质——监督权对司法权的无序扩张
透过“个案监督”这个概念表征的价值、制度和理念,我们必须回归司法权进行考察,否则讨论可能纯粹的现象堆砌和简单的优劣势比较,进而湮没基本的分析框架。个案监督,究其实质来说,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对法院司法权的扩张(下文将看到,这种扩张是无序的)。既然是扩张,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紧张关系和互斥性;但在当今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两者又有着共生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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