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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司法权的中国特色限制

个案监督——司法权的中国特色限制


寻锴


【摘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体制以及司法体制的集中体现。个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司法腐败,实现了一些个案的实体正义;但同时损害了司法权的独立性,是人大监督权对法院司法权的扩张,从根本上不利于宪法尊严的维护,最终也会阻碍公民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个案监督;司法权;监督权;宪法
【全文】
  一、 个案监督的源与流
  二、 个案监督的实质——监督权对司法权的扩张
  (一)司法权理论的渊源与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
  (二)个案监督的“现实依据”批判
  (三)党领导之下的“无序监督”
  三、结语:期待个案监督自然消亡
  
  在中国,司法权[①]要在党的领导下,受到人大、检察院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事实上,行政机关、新闻媒介、人大代表个人等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司法机关施加不可忽视的影响。监督的途径也从日常检查、财政约束到个案干涉一应俱全。本文选取通常被认为有宪法和依据和积极影响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加以论述,希望收到管窥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甚至政治体制的的效果。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作为权力机关享有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这点毋庸置疑。然而在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实践中,人大逐渐开创了对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即“个案监督”)的先例[②]。随着20世纪80年代后期司法腐败日益严重以及人大对自己“橡皮图章”地位不满情绪的加强,个案监督在人们对个案“公正解决”(多数人认为的公正是否就是真正的公正,这点笔者存疑)的赞扬中,逐渐从幕后走到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以法院“接受监督”为基调的规范性文件[③]。
  然而,我们结合当下的司法改革热潮观察,自下而上的“试错”式的推进方式隐藏的深层次矛盾是不能不重视的。“司法机构所拟定的改革措施基本都遵循了两个规则: 一是不涉及本机构与执政党、人大以及政府之间的权力调整; 二是不涉及本机构与其他司法机构之间的权力调整。”[④]把眼光局限于一些个案的解决,而不对“个案监督”这一现象的渊源、法律依据、未来走向进行深刻(虽然未必详尽)的分析,这绝对是可以原谅的学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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