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师点评】: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且为今后新制定法律预留接口。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点评】:以上六项劳动者均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合同,此款无须事先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试用期内也不能随意辞退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由用人单位举证;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严重”二字很重要,什么情况属于“严重”,应当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以利于操作。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重大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量化,如达到10000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裁判者的自由裁量会让你摸不着北;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怎样才算“严重影响”,这个举证责任有点难,此条的背后是不是也可以说明只要不造成“严重影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也无妨?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的欺诈手段,基本上是提供虚假资料,如假文凭、假证件、假经历等;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法律仅限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均排除在外;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用人单位需充分掌握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否则,少算一天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得支付赔偿金了。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这里的“调整工作岗位”是不需劳动者同意的,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会滥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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