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点评劳动合同法(二)
李迎春
【摘要】本文从实务角度出发,以通俗的、精炼的一句话对
劳动合同法条文逐条进行点评,相信对读者理解
劳动合同法将有极大帮助。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一句话;点评
【全文】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关于协商解除,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点评】:劳动者履行提前通知义务(书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据,用人单位拒绝签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已经书面通知了用人单位(如ems快递详情单),否则,发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反过来说你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擅自离职,那就被动了,另外,注意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再是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
劳动法规定的五项保险,一直得不到有效执行,有了这条规定,情况或许会有改观;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规定,原因不是用人单位要违法,而是不知道该规定违法,看来,规章制度还是由专业人士审查更保险。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李迎春律师点评】:实践中因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导致无效的不多,因欺诈而导致无效的却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