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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五)

  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书面合同订立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为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对电子商务合同,第33条规定“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但是,签订确认书要不要签名?没有签名又如何确认?如果需要签名应采取何种技术方案?这些均未做出规定。而没有这些规定,我国的电子商务又如何与国际电子商务,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的国际电子商务接轨?
  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签名问题,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依然采用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签名与书面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学者则更多主张采用司法解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中关于公文和印章的概念扩展到电子签名。何谓电子签名?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有何区别,如何保证电子签名的安全和有效以及要不要对电子签名技术方案的选择作出规定等等必须相应解决的问题,则研究者甚少。根据鉴别功能来理解,电子签名是一种对交易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的手段。当今社会,能对电子商务交易人身份进行识别的电子技术手段很多,美国各州就曾为此争论数年未果。不过,尽管技术方案没有一致意见,但对电子签名独立的法律效力,却已达成共识。如美国尤他州1995年颁布了美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部《数字签名法》,其他各州也都承认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许多其他国家对此已作了相关规定。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立法没有必要再采取“签订确认书”的回避办法,而应直接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只是在采用何种技术手段问题上,法律只需作出原则性规定,由市场和用户去做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为好,而这也能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
  第三,电子认证机构的建立和管理。
  电子签名解决了身份识别与文件归属问题,而电子认证解决的是签名者及其密钥的可信度问题。因为密钥存在丢失、被盗及破译的可能,这就产生了一个辨别与认证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需要有一个公认的权威机构来对公开密钥进行管理,以避免和减少密钥的丢失、被盗,破译等风险。与此同时,对有关交易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提高交易的透明度。由谁充当认证机构,谁来管理认证机构,认证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美国各州曾出现官方,民间,行业三种不同的做法。行业是指官方监督,行业自律的方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行业方案较具可行性。我国可由政府负责成立一个电子认证审查机构,对电子认证行业的标准进行开发,制定或修订,并负责对各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确认、颁证,对其采用的密码、标准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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