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制定一部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络经济的崛起,在21世纪里谁不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法律基础,谁就无法取得电子商务发展的主动权,就不能夺取21世纪网络经济的制高点。若认为电子商务法不是也不能像民法,
专利法,
商标法那样独立的基本法或单行法,认为那样“必将打乱各国现有的法律体系,或与已有的法律重复乃至冲突” 。此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我们从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立法进行考察,美国,加拿大,韩国,新加坡等国对电子商务早有了“基本”立法,德国,阿根廷,意大利,俄罗斯,马来西亚许多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均已制定了这方面的单行法。基于此,作者认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法或电子商务
合同法的单行法是较为可取的。
(三)关于我国电子商务
合同法的立法意见
我国自1996年成立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来,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如自行开发了电子商务CA安全认证系统,运用电子商务实行出口商品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发放,海关管理,电子报关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等,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提供了依据。
第一,直接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它不是一个简单地把传统法律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问题,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
合同法价值相近的规范的课题。关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定义是什么,我国《
合同法》未作规定。依照国际通行的观点,电子商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计算机和信息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这一实质为无线信息交流与储存的定义,显然与以纸质为载体的书面合同大相径庭,属于书面形式之外的另类合同。本来,合同形式就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当然可以有数据电文的第三种形式。把非纸质记录合同强行划规纸质合同的这种曾被国内视为“对公约的发展”的简单划一做法,本意也许是为了电子商务合同在其他方面均能得到适用或实施,却引发了电子商务合同在证据,票据,签名等方面不能适用现行法律的严重问题。因此,作者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必须改变这种“削足适屐”的做法,直接承认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制定电子签名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