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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若干法律制度研究(五)

  我国电子商务合同法的立法应当坚持如下的原则:
  第一,立足于与国际立法趋同的价值取向。电子商务明显的跨地域性和非主权倾向,要求各国的法律保持一定的协调一致的规范。依次,各国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一般都注意与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保持一致,甚至当内国法规范与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规范发生冲突时,一般采取电子商务的国际性规范优先于内国法规范。如同英美法系的许多国家都基本上赋予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同时规定了相应的认证标准,排除传统认证方式的障碍。也如新加坡的《电子商务法令》就几乎全部吸收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同时根据该《示范法》的精神又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如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电子记录等。我国的电子商务欲取得重大的进展,就应像美国《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第4项原则所述,政府应承认因特网独一无二的特性,现存法律规章凡属可能妨碍电子商务发展者均应进行修订。移植《示范法》的规定对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法律制度是一种适宜的方式。
  第二,研究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示范法》尚未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一般认为包括有:未发出通知或通知错误的法律责任问题,电子提单问题,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要约与承诺问题,还有税收,金融,信息安全,市场准入,知识产权,司法管辖,国际协助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就我国的电子商务合同立法而言,不仅要在数字信息交换和储存方式等方面与国际立法保持一致,而且还要研究《示范法》尚未涉及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对电子商务的特性引起的与传统法律的冲突问题,作出与国际立法趋同的规定。
  第三,根据网络交易的特点制定法律
  制定电子商务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统一电子商务的游戏规则,因而必须充分考虑其有别于传统法律的特点:一是网络无界,市场虚拟。电子商务是一种无国界的贸易,此种贸易在虚拟的特定空间进行。因此,不论是要约,承诺,款项支付,货物的交接等都无不带有虚拟性。这种虚拟的特征所产生的纠纷往往是传统法律所不能适应的。因电子商务的超时间和地域特性而可能出现的网上合同诈骗,网络犯罪,黑客侵袭等更非传统法律能调控。二是数据交换,交易无形。电子商务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的电子信息交换来签定合同完成交易的。当要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的载体中是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但要作为一种书面的形式,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原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法律效力,简单地将其归为书面形式的做法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更适宜的办法是就其本身特性而制订相关法律规则。三是贸易方式,交叉互补。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的国际贸易模式,但它与传统的贸易模式并非没有任何联系。国际电子商务有两种:完全的国际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的国际电子商务。前者指要约,承诺,订立合同到银行结算,货物交接等都在网上进行,即在线交易;后者在要约,承诺,订立合同,银行结算在网上进行,而生产,运输等均按传统方式进行,即部分环节离线交易。这种交叉的贸易方式就使我们必须考虑到电子商务法特别是电子商务合同法法律制度与传统法律既有联系,更有区别的特点,制定出一部电子商务的良法,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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